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中包括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
为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上诉案件的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第二审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是仅就上诉请求的事项进行调解,还是就原审全部诉请事项进行调解,是否作出让步以及作出怎样的让步,都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请求一并进行调解。上诉案件的调解也不受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的影响。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之后,第一审裁判是未生效的裁判,因此,即使第一审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第327条、第329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www.xing528.com)
(二)上诉案件的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关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书,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与第一审案件的调解不同的是,在第二审程序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毫无例外地制作调解书。这是因为,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判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调解书是说明第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的重要形式。
第二,上诉案件的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另行裁定撤销原判决,也没有必要在调解书中明确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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