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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新证据认定——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实践中的新证据认定——民事诉讼法

我国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作为事实审,第二审程序必然涉及证据问题,但是在举证、质证、认证方面与第一审程序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二审人民法院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和举证期限两个方面。

(一)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但是,不是任何新提出的证据都是“新的证据”。根据《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包括:第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除此之外,举证期限也影响新证据的认定。根据《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在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后,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二)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规则,与第一审程序是基本一致的,其特殊之处在于:(www.xing528.com)

第一,上诉案件的举证期限是提出“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不需要再次举证,也就不存在举证期限的问题。

第二,上诉案件举证期限仅对“新的证据”具有约束力。对于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无论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否已经认定,当事人都可以再次进行争执,不存在超过举证期限的问题。

第三,上诉案件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较为简单。《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在第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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