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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诉讼进入二审程序的审理阶段。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行为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诉解释》第32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否定上诉请求,肯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审查和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

1.对上诉的审查

审查的具体内容:

(1)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条件,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2)形式上的审查,即是否提交上诉状。

2.对上诉的处理

(1)法院受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诉讼进入二审程序的审理阶段。

(2)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二)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从实质上看,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这一点不同于撤回起诉行为,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处分的仅仅是诉讼权利,并不会消灭实体权利。上诉的撤回体现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且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于上诉的撤回,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是否是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是否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进行审查。法院对于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未损及国家利益的,可以准许撤回上诉。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行为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民诉解释》第320条规定了另外一种特殊情况,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

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民事诉讼法在规范第二审程序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准用的方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从基本过程来看,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大致相同,一般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其中开庭审理又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与宣判等过程。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包括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但是,二审法院如果发现在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还有错误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32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程序必须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3.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www.xing528.com)

上诉案件的裁判从形式来看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从内容来看分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等多种形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裁判,依案件是对判决不服的上诉还是对裁定不服的上诉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裁判分为以下几种。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否定上诉请求,肯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的判决。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否定上诉请求、肯定原审判决应当适用判决的形式。其次,只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才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维持。但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最后,驳回上诉与维持原判两项内容同时存在并保持统一,二者不能矛盾。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变更原判决的判决。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全部不当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全部改判;认为原判决部分不当的,撤销不当的部分,部分改判,对原判决正确的部分予以维持。依法改判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应当依法改判。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改正原判决的判决。此时,改正原判决仅限于改正适用法律部分,对于原判决中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不予变更。二是可以依法改判。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此时,改判除了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的变更外,还可能包括对法律适用部分的变更。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影响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第二,应当发回重审和可以发回重审两种裁定的适用情形各不相同;第三,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同时,应当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第四,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也不能参加新的合议庭;第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裁判,仍属于第一审裁判,当事人对重审裁判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六,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分为应当发回重审和可以发回重审两种。

(1)应当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就是应当发回重审。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第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第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第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第327条、第329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2)可以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

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从形式上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用裁定作出最终处理,从内容上看,可分为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和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两种。

(1)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的,应当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错误或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依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第一,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三,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四,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该裁判仍然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申请再审和申诉期间,不影响裁判的执行;在依再审程序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终审裁判的再审裁判之前,不影响该裁判的效力;经再审部分撤销原裁判的,不影响未被撤销部分的效力。

(五)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可见,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因上诉对象不同而不同:对判决上诉的,审结期限较长,且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还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对裁定上诉的,审结期限较短,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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