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是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上增加“标的额小”这一条件。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也不仅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时,只要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但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而《民诉解释》据此规定如果海事法院审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是基于特别法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海事法院当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因程序过于简便,在适用上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部分实体权利,故而2015年《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了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www.xing528.com)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除上述案件外,只要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答辩期限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也有所不同。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既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确定,但一般不超过7日。其中,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根据《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若当事人认为原判决确实有误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民诉解释》第426条对小额诉讼的再审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符合再审情形,而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此外,当事人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案件程序审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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