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简易程序是在一审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的简化程序,因此,在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则的特殊规定下,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在没有特殊规定下,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我们从一审程序的不同诉讼阶段考察简易程序的特殊性。
(一)起诉与答辩
1.起诉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起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记录备案,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登记。以上记录事项应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确定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2.答辩
答辩是被告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重要形式,简易程序也充分保护被告的辩论权。在简易程序中,答辩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如果选择口头答辩,法院当即开庭审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法院会告知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具体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确定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3.送达
起诉与答辩都需要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在简易程序中,送达方式更加高效。《简易程序规定》对诉讼文书送达的特别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和答辩时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以签名或者捺印的方式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是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的后果,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②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院应当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①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②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审理前的准备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较为简化,并没有合议庭,也没有陪审员,只有一位审判员独任审理,但是开庭时必须要有一名书记员记录,审判员不能在审判的同时参与记录工作。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在举证、通知当事人、送达等事项上的规定更为简单,法律、法规对这些事项的特别规定有:
1.举证期限及相关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中,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不适用举证期限届满规定:第一,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未协商举证期限;第二,法院以简便方式传唤被告到庭,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如果当事人当庭举证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决定举证期限。
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届满10日前。而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2.开庭通知的送达(www.xing528.com)
在简易程序中,开庭通知的送达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可以捎口信,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送达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审判的依据。
3.先行调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对下列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书的生效方式进行协商,当事人协商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方式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予。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关于调解书的异议及其补正。如果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有不符之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补正。
(三)开庭审理
与普通程序一致,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若有当事人未到庭的,应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庭审时审判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特别规定如下: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简易程序规定》:如果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代理律师的,审判员只需要对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除此之外,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自认、举证责任等规定,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便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利、快速进行,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经当事人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点举证、质证、辩论。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要求一次庭审审结,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
3.径行裁判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四)宣判以及裁判文书的送达
《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对认定事实部分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②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③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④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简易程序宣判必须公开宣判,原则上应该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的法律后果。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法院的,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对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裁判文书,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