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有时会出现原告当事人后悔起诉或者被告当事人不配合等特殊情况,导致民事诉讼程序难以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法》对此类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几种状况。
(一)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撤诉是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裁判前,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主张的行为。原告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较为随意,但是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后,其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受到诉讼程序的限制。如果原告的告诉行为会对其主张的实体权利产生限制,原告可能会“后悔”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也可能虽然原告未申请撤诉,但是由于其在诉讼中的不作为,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法院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当事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撤诉的申请,必须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为撤诉涉及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对准予撤诉的裁定,除尚未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的可以不通知被告外,其他应通知被告。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未申请撤诉,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出某些行为后,依法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不交诉讼费用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在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都产生诉被消灭的结果。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如果原告撤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就不存在了,即诉被消灭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保障其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以自己为原告起诉。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不受影响,诉讼继续进行。此外,撤诉并不影响撤诉当事人的权利,当该当事人想再次起诉时,他可以重新起诉。
2.缺席判决
在当事人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的判决称为对席判决;反之,如果有当事人无故未参加诉讼或者无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至第145条,以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①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与缺席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诉讼情况的处理,但侧重点不同,撤诉主要是针对原告进行的,而缺席审判则更强调被告缺席的情形。
(二)诉讼阻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通过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来应对上述情况发生。(www.xing528.com)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通常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当事人,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通常是指翻译人员等。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既可以在开庭前行使,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行使,还可以在得知有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时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审查并决定,审理因此无法继续进行,此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根据案件的需要,如果法院还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委托鉴定、勘验,致使诉讼案件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诉讼案件情况繁多复杂,法律规定这一弹性条款,以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审判需要,酌情决定延期审理。
2.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再进行的制度。诉讼中止时,所有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诉讼中止: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此外,《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能够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故而人民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原诉讼必须中止。
除了此类案件,还有“先刑后民”的情况。但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因刑事案件审判而中止,只有民事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需要依据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情况下,才引发诉讼中止。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方式是裁定,裁定送达相关诉讼参加人后生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法院通知诉讼参加人恢复诉讼即可。
3.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产生诉讼终结: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通过作出裁定的方式完成诉讼终结程序,裁定可口头作出,也可书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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