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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与裁判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查明、辩论的全部行为。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纪律。这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以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质证结果为基础,由当事人在此进行质证,在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后,法官当庭确定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为作出最终的裁判奠定基础。

《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与裁判

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查明、辩论的全部行为。在这个阶段,法院主持当事人之间通过提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使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作出最终的裁判。根据这个阶段的法定程序要求,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虽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已经能够让当事人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开庭,但是开庭前还是需要人民法院承担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并告知是否公开审判等事宜。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要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该条也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于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除此之外,法院还需要向诉讼参加人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就地审理或者在法院审判场所进行审理。

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纪律。若有未到庭者,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由审判长酌情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延期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没有回避申请,则审理正式开始。

第二,法庭调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以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质证结果为基础,由当事人在此进行质证,在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后,法官当庭确定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为作出最终的裁判奠定基础。根据《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规范,法庭调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当事人分别陈述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当事人陈述时依原告先、被告后,案件有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再后的顺序依次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其次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需要具体陈述其请求及理由。案件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然后,由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2.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确认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全面准确。

3.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其次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然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www.xing528.com)

4.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庭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

5.审判人员认证及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归纳总结。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同时还要求审判人员对当庭能够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认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比较强的工作,有些证据认定不太复杂的,审判人员可以当庭认定的就当庭认定;有些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休庭后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认定的,就于庭审后认定。当事人的陈述,由当事人举证并互相质证,最终由法官认证。

这一阶段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案件事实就可以确定下来,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第三,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争点,根据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各自陈述观点并予以论证,以及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④互相辩论。最后,法庭允许当事人总结自己的观点。

第四,作出判决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根据庭审状况,合议庭进行评议、讨论,作出判决。该合议过程同样由书记员做笔录,并由参加合议的审判人员签字。判决书一律公开宣告。宣告判决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时,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与他人结婚。最后,一审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是遇有特殊情况6个月内无法审结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一次延长后由于情况特殊,在6个月内仍无法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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