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不签收,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调解虽然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的行为,但究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彼此协商,因此最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说明当事人并不认可该协议,可视为诉讼调解失败。如果当事人签名盖章则说明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结果是认可的,愿意按照该结果处分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诉讼调解是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过协商,解决了纠纷,表明民事诉讼要解决的纠纷已经不存在了,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宣告结束了。(www.xing528.com)
第二,诉讼调解书或诉讼调解协议产生既判力。调解结案后,民事纠纷得以解决,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从事的各种行为都是其自由意志的表现,因此当事人不应该再表示不服,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生效等同于判决生效,也同时适用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的,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也有例外,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三,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依据。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自愿应该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