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调解的期间
诉讼调解程序从开启到结束,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答辩期满前的诉讼调解的时间限制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上述15天、7天计入审判期间,同时,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间不计入审限。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办案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
(二)调解的进行
诉讼调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一种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起,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当事人申请进行,只有离婚纠纷等社会伦理道德公益色彩较浓的案件,人民法院才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除非当事人拒绝调解。(www.xing528.com)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和第94条的规定,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经过诉讼调解后,诉讼程序会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或者由于调解不成,继续进行诉讼。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对于后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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