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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预交与负担的诉讼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预交与负担的诉讼费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先行支付的,随后根据案件结果决定最终负担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22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对于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此外,对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办法》的规定,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不需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除此之外,《办法》第21条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额,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办法》第2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办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办法》第26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办法》第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办法》第2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一般由原告预交,但原告并不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支付者,在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时诉讼费用的承担是由法律规定的,我们称之为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不同程序中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我们将诉讼费用的负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审程序

(1)败诉人负担

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这个诉讼请求可能被人民法院支持,也可能不被支持,不同立场的当事人存在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支持的称为胜诉方,反之则为败诉的一方。(www.xing528.co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6至38条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除此之外,一审程序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撤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协商负担

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自行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4)海事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9条特别规定了海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分为以下五种情况:①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②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③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④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2.二审案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具体如何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做出的《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因此,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合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2条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9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除上述规定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情形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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