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费用的种类,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由此可见,诉讼费用分为两类: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征收标准
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收取的费用,一般案件都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用,这种费用在我们国家属于一种国家规费,其用途仍主要是弥补法院业务经费支出。由于案件争议标的的差别,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标的额计算,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按照“按件收费”的原则收费,当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质,又涉及财产性质时,原则上要按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按件计费”的非财产案件分为六种,该《办法》第13条规定: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标的物是某种可以货币为标准计算的物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应该按以下标准征收:
(1)一般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上述规定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考虑到调解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等特殊情况,对案件诉讼费用做出了特殊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www.xing528.com)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其他费用及其征收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费用还包括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用。
所谓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财产保全等事项时,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等规范的规定,申请费的交纳办法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第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第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第六,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按照国家标准收取。
除此之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