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4条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1.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拒不到庭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实践中,这类当事人既包括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人,也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出庭时有哄闹、冲击法庭的,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但情节较轻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强制措施,这些行为有:①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③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⑥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上述六种行为虽然发生,但是情节较轻,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手段限制上述行为,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www.xing528.com)
4.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其本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逃避执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协助义务,存在下列行为的视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①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②负有协助义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③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24条的规定,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有关单位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