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应急的诉讼保障制度,先予执行的适用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先予执行是在判决前人民法院就满足原告方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请求,所以人民法院在适用先予执行之前应当能够基本认定:原告的请求是可以在将来的判决中得到支持的,这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严重争议,原告是否为权利人和被告是否负有义务不甚清楚,或者彼此间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均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先予执行对申请人来说需要具有紧迫性,若不立即执行,会使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www.xing528.com)
先予执行需要执行义务人具有履行的能力。这一条件是考虑到先予执行的实效性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如果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么,即使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权利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所以,对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4)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先予执行的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会给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方是无从知晓的。因此,应当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先予执行,而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5)在诉讼中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先予执行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最终判决作出前实施。除了上述条件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责令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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