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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与解除-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与解除-民事诉讼法

(一)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www.xing528.com)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对解除财产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第一,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如果案件审结并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争议标的物得到执行。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财产保全也就失去其意义了。第三,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采取了撤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实施了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行为,法院应解除保全,这是因为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准备发起诉讼,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往往也是案件的原告。当这两种“人”放弃了起诉,财产保全的目的不存在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设置诉讼保全制度的同时,也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的权利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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