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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送达流程与方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自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送达流程与方式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传送诉讼文书的行为,与其他文书传递方式不同的是,送达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之所以会对送达直接规定,是因为送达事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送达时间直接受到期间制度的约束,因此,送达也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

送达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送达行为直接导致诉讼期限的起算。例如从举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举证期限。从一审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的上诉期限。第二,送达导致裁判文书生效。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确定当事人已经知情。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一旦完成送达,人民法院就确定受送达人已经知晓了送达文书上的信息,如果受送达人不能按照要求参加通知的诉讼活动,则承担不利后果。送达通常可分为以下五种。

(一)常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规送达有两种类型:第一,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邮寄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为解决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司法文书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该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比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留置送达时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的例外情况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此处的“困难”是指送达人在外地时面I临的实际困难,如路途遥远等。送达文书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www.xing528.com)

(四)对特定人的送达

由于特殊原因,受送达人是军人,在部队驻地,或者送达人处于被监禁状态的,人民法院不便于使用前述办法送达的,应当使用转交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应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1.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具体包括: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88条与第89条的规定,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五)电子送达

2012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更为简便的送达方式一电子送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信息传递技术逐渐成熟。《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使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的,无疑会极大地提高送达效率,也会降低送达成本。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安全性,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受到以下限制:第一,须经受送达人同意;第二,电子送达的文书,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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