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等规定中,7日、15日的规定就属于期间的规定。期间中还有期日的概念。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如人民法院证据调查日、开庭日、宣判日等,这些日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日。期日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如审理期日、证据调查期日等。期间是一段时间,期日则是一个时间点,两者相互联系,期间的开始与结束是两个时间点,其中间的时间段是期间。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实施的时间,督促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按时完成诉讼活动,提高审判效率。
(一)期间的种类
期间的种类是根据期间的产生方式来判断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称为法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称为指定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均体现法定期间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如第164条规定了上诉的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期间的规定,期间大致可分为立案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告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等。
(二)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期间应按下列三种方式计算。
1.期间的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都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某日的10时,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当从该日的11时开始起算。如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期间的计算就应当从判决书送达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以月或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计算,期间的终期是届满月或年中的初始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届满日。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公告寻找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日期在2000年5月28日。达至该日期下落不明的人还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www.xing528.com)
2.法定节假日对计算期间的影响
理论上讲,期间届满的时刻应该是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可能24小时值班,通常以法院下班时间为届满时刻。如果期间到法定节假日届满的,则应当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届满,但如果期间包含节假日,即法定节假日在期间开始日或期间中间的,节假日计算到期间之内不予扣除。
3.期间的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邮局的邮戳为凭。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①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②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④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⑤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⑦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⑧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期间的耽误及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由于延误的原因不同,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由于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期间的耽误,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某种权利的机会。如果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了期间的耽误,法律上则给予补救的机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注意,顺延期限是指把耽误的诉讼时间如实补上去,不是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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