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现行立法予以肯定的证明责任的概念是: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但从司法审判实践看,受客观条件限制,有的案件事实可以证实,有的案件事实已经无法证实,但是不论这两个条件中出现哪种情况,法院都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状况。前一种情况中,当事人的主张有事实支持,法院可以根据已经存在的事实查明案件做出裁判,解决民事纠纷。后一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状态,一种是事实不存在,一种是事实存在与否无法证实,当事人穷尽各种办法既无法证实案件事实的存在,又无法证明事实不存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事实情况不明。这时法院需要分配举证责任,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何有这种要求呢?因为法院不能因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就拒绝做出裁判。我们可将其特点概括为以下四点。
(1)法院分配证明责任的目的是做出裁判。法院做出裁判的依据是案件事实,但是并不是所有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都能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因此,法院必须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做出裁判,那么法院要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还是要有依据,而依据只能是事实。我们进一步看,如果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真伪不明,那么谁有责任说明呢?例如在一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了买卖合同原件。被告则抗辩,两公司之间从未有过实际的交易,买卖合同是原告伪造的。此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合同是否为伪造的?谁应承担合同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公司是抗辩观点的提出者,被告公司应该承担证伪的责任。如果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仍然不能证明该合同为伪造的,那么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进行裁判时可认为被告不能对其主张举证。
(2)法院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如前所述,案件争议的事实存在或事实不存在都是明确的状态,在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只需要根据事实做出裁判即可。但是如果双方的举证都不能使事实状态明确,事实处于一种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必要根据举证责任承担状况做出裁判。
(3)证明责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必然是对自己有利的,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就会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提出一个利于自己的主张,被证明就有利于该当事人,如果不能被证明,该当事人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并不是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既影响法院的裁判,又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人民法院并没有侦查机关主动性的权力。尽管如此,由于我国长期奉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国家机关无所不管,无所不能,因此人民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取证工作。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就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承担着沉重的取证任务。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也会因为法院权力、责任过大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特别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查明要求与法院的实际取证工作衔接往往有偏差,不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也不利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由于法官并不是案件当事人,即使对案件再熟悉也不是亲历人,因此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案件事实查明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一个法院逐步退出、当事人逐步进入的过程。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www.xing528.com)
证明责任的分配意义重大,因为它会加重一方在民事诉讼中的负担,提高这一方的败诉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则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形: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代理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侵权行为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案件中,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虽然我们说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是由立法活动完成的,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只能由法官来操作,使得案件的最终裁判成为可能。法官斟酌分配证明责任的依据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当然,并不仅只有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规范才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规定,还有其他实体法也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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