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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程序概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当事人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当事人有义务提供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不予准许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人民法院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应当在证据发生损毁、灭失之前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之前。

民事诉讼证明程序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使用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实现的过程是证明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证明程序包含证据的获取、证据的交流、证据的认定三个环节。

(一)证据的获取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其审理案件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手段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审判程序,人民法院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证据。

1.当事人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当事人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当事人有义务提供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从当事人处获得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应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和第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的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具体要求,即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一般而言,原件的证明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为保证真实性,人民法院会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比对,留下复印件,归还原件。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会遇到证据保留机关拒绝配合取证的情形,当事人往往需要借助法院的权威获取证据。如银行拒绝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资金转移记录,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来实现其目的。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向当事人出具公文,当事人可持公文要求证据持有人配合取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恰好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情况。以常理推断,有证据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该证据不利于己方主张,不会向法院提交证据,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知晓了该证据,并证明了当事人持有证据,当事人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说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2.法院依职权取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证据,需要人民法院收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职权搜集取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①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不予准许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除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指出,“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①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前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涉及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很有可能发生人为的或者自然的损毁、灭失。人民法院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应当在证据发生损毁、灭失之前进行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启动该取证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证据可能灭失。无论是书证、物证还是视听资料,其载体都是自然界的有体物,都存在被销毁、丢失或者由于自然原因灭失的可能。如发生火灾,烧毁书证的情况。第二,证据可能难以取得。这种情况下证据并未丢失,但是由于某种原因难以获取。例如当事人为证明其与一外企的交易是合法存在的,要求该外资企业配合取证,但是持有证据材料的该企业在中国投资失败,所有材料被封存后运往美国总部。依常识,证据肯定被封存了,如果赴美取证,诉讼成本过高,以及美国相关法律的查询等问题,使得取证变得非常困难。第三,情况紧急。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会导致前述两种情况的发生,这是证据保全的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之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通过做出裁定的方式决定实施证据保全,其具体方法由《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4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摄像甚至封存原物等方法;对书证、视听资料的保全,可采取复制的方法。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www.xing528.com)

(二)证据的交流

人民法院获取并掌握了大量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资料后,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过滤”证据资料,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当事人认可的资料和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资料整理出来,在此基础上认定事实,总结争议焦点,以便为开庭审理乃至做出裁判提供证据基础。

1.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由审判员主持各方当事人相互展示各自持有的证据,以获悉对方证据信息的一项诉讼制度。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互相交流自己掌握的证据资料,在交流中,当事人彼此知晓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可以为自己主张的观点进行充分的准备,也为法庭辩论以事实为依据提供了基础。这样一来,杜绝了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进行诉讼偷袭的情况。法院也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当事人掌握证据的状况,为做出裁判奠定了事实基础。证据交换制度由《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条,证据交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的具体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法院准许当事人延期举证而引起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的除外。证据交换一般有两次。因为当事人之间会对证据产生争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争议。对于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2.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一方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辩论的过程。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开庭审理后的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应当当庭出示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在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之间也会对证据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质证的顺序为:①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②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③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④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3.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的举证如果没有时限要求,当事人可以随意决定提出证据的时间,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当事人诚实地进行诉讼。为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作了具体规定,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以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举证时间、举证责任、举证内容。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举证须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要分情况对待,当事人能够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了“新的证据”,要求“新证据”必须符合:第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第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如果不符合上述“新证据”的要求,法庭不予确认。如不符合上述“新证据”要求的证据,当事人又逾期提交的,当事人将丧失证据权。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预期证据质证,人民法院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

(三)证据的认定

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举证、依职权取证后,根据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的情况,对证据资料审查后,确定证据真伪和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审判活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了认定证据的具体办法: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除了正面肯定之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孤证、间接证据的认定方式,也确定了这类证据的使用方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些都属于孤证和间接证据。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当出现对同一事实,当事人的举证出现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否定一方的证据,如果双方的证据都无法排除,人民法院应当从证据的实际情况出发,比较证据效力。如果证明力无法判断,人民法院应当分配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了规定: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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