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学理分类
我国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查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提出对自己有力证据,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证据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活动的主要任务。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看,民事纠纷产生在民事诉讼之前,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帮助人民法院还原民事纠纷发生时情况的事实。
顾名思义,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和证明之间的区别,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人们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认识过程中用来推认未知事项的即知材料,而证明则指从未知出发而达到的已知状态,常常也包括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过程本身。”依据证据的内容与形式,我们可从学理、法规两个角度讨论证据,证据的内容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而证据的形式则强调证据以何种方式展现出来,例如证据是证人证言还是书面的法律文件,证据形式直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
2.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标准
对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人民法院有什么具体要求呢?根据司法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人民法院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主要依据的是其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www.xing528.com)
第一,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法律规范对证据的形式、取得方式、提交时间、质证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会被法庭排除。证据的合法性不仅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规范,有时还要依据实体法来判断,例如,民法要求在继承案件中,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无效;《合同法》第270条和第330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诉讼中要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须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来加以证明。
第二,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从当事人角度看,为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真实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所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推断都整理成资料提交给法院。法庭审理的目的就是查清证据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看,法庭审理也是人民法院整理各种资料并去伪存真的判断过程。最终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是法院认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任何个人想象、揣测或臆造的东西,都不能成为认定案情所依据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就是要求证据必须体现与其指向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任何证据都要为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一根本目的服务,与当事人相关的客观事实千千万万,每天都在发生,但是只有能够证明民事纠纷的事实,能够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客观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因此,证据的存在有其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意义,客观事实必须与证明目的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这种关联性一般表现为:人们对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的认识,随着证据事实的改变而改变。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这种关联性可以是肯定的关联,也可以是否定的关联,可以是直接的关联,也可以是间接的关联,但必须有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有强弱之分,并表现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只能对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加以采证,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加以摒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资料并不等同于证据,证据资料是由当事人收集整理并向法庭提交的,是意在使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明资料。法庭经过调查,最终采信的证明资料才能称之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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