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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范围及主体资格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在简易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等同于原告和被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当事人。所以,在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中,该法人是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考虑,赋予其他组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范围及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否等同于“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简易程序和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或者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诉称自己或者自己管理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简易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等同于原告和被告。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构成了基本的内容,公民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除原被告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因人民法院的裁判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当事人。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况是最为普遍的情况,尤其是在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是公民,如婚姻、继承等纠纷。公民作为案件当事人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该规定对公民作为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雇主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面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问题,我们应当从纠纷的最终解决这一目的思考。在雇佣活动中,被雇佣人员是雇主雇佣的劳动人员,被雇佣人员按照雇佣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被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一个承担责任主体的问题。谁来承担责任,谁就应该是案件的当事人。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损害的发生源于雇佣行为,无雇佣行为,即无损害,此为雇佣人应负责任的理由。”大陆学者中也有人持这种观点:“当雇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雇佣人必须就此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显而易见的是,雇主对其所雇佣人员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并应与其约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出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雇主不仅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应然性,也有承担侵权责任的经济实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体工商户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6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资料和经营收入,也是归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使用。因此,公民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而发生的诉讼,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以公民个人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www.xing528.com)

3.直接责任人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并不是一个自然人,其如何进行诉讼呢?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诉时,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在诉讼中,如果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中,该法人是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企业法人在合并前发生的纠纷,应当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考虑,赋予其他组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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