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解决财产纠纷的民间组织,一般而言,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且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由于仲裁委员会的商会背景,与人民法院相比,仲裁委员会的主管范围是财产纠纷,特别是商事活动中的财产纠纷,而民事活动中的人身关系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则不属于其主管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范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商事纠纷做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虽然我国仲裁委员会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但是如果仲裁裁决做出后,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之间不受一裁终局的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管界线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从主观范围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完全一致,但是两者之间不存在主管争议,这是因为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三)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主管界线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时,有权处理一些民事纠纷。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的通知》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法律并未规定先后顺序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政府处理,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处理时,法院优先受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时,由行政机关主管。但是行政机关主管并不是最终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如果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具有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当事人可以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仅仅是调解,且该调解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则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争议的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城市)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组织,用以调解解决民间纠纷。2002年9月,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0条阐明了该组织的主管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根据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主管;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当人民法院经过裁判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者该调解协议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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