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受案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中称为“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或者说是指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也可以把纠纷交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有必要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毕竟提供司法服务的国家司法机关人力物力财力有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想法也不太现实。为了厘清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关、组织的界限,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民事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
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案件标准有二:第一,纠纷主体应当是平等主体;第二,纠纷内容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有学者认为,这一标准较为模糊,不能起到区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处理民事纠纷机关的作用,因为任何民事纠纷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与人身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六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保、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养等案件。(www.xing528.com)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案件、海商案件等。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及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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