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内法而言,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欧美国家,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53]就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54]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55]作出规定后,各国宪法都相继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如果仅从最早的国内法(即《自由大宪章》)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开始计算,该原则至今已经有了近800年的立法史了。如果从政治历史形态看,该原则则历经了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三种形态。从历史上看,该原则确立的时间是比较长的,然而在我国该原则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法律虽然各具特点,在同一历史朝代的不同阶段,统治者适用法律可能有严有弛,但总体上都是以重刑为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古代没有生长的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制定的几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过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坚定立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56]在当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的影响下,学界纷纷开展对无罪推定的讨论,不过因为在观念上分歧很大,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终没有在立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之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修正前后,学术界也对是否应该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广泛而又热烈的讨论,大多数学者对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持肯定态度,最终,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12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7]这部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条中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还是吸收了很多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的内涵。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表现就是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改变。[58]“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59]
19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将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的人统称为“被告人”。而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划分,它以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时间分界线,将笼统的“被告人”划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无罪推定规制下的刑事程序视野,按照自然事实发生的从犯罪到审判再到刑罚的逻辑……没有审判,就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相应地,在审判终结以前,只有‘犯罪嫌疑’、‘指控犯罪’的概念,而没有‘犯罪’的概念;只有‘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而没有‘罪犯’的概念”。[60]2012年,我国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正,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61]、亲属通知[62]、证据制度[63]等多方面进行了改进,更加注重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64]但是,从条文对比可以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65]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12条相比,没有发生丝毫变化。从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国际法渊源上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些公约非常明确地表达了无罪推定的内涵。西方国家有关无罪推定的确立从形式上看主要存在着宪法规范[66]、立法规范[67]和判例确立[68]三种模式。不管采用何种模式,西方国家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在未经法院的正式判决之前,被告人不能被推定为有罪或不被认为有罪。”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与此相比差别甚大,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否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学术界存在着三种学说。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第12条规定实际上表明中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第二种是折中说,[69]折中说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或者说既肯定,也否定。第三种学说是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第12条规定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笔者比较倾向否定说。原因有三:(1)如果采用文义解释法[70]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有关无罪推定的表述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只是要求不经过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而后者明确要求不经过法院判决,“应推定为无罪”。我国的表述是“不得确定有罪”,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是“应推定为无罪”,这两种表述的含义是不相同的,“不得确定有罪”并不必然就是“推定为无罪”,还有可能存在着有罪无罪都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国际公约以及西方国家在无罪推定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与我国有异。他们是首先确认公民处于无罪状态(不管事实上是不是如此),然后再尽力寻找相关依据排除刑事被告人成立犯罪的可能,直至最终确实无法排除才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我国则不是如此,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更加强调的是人民法院的定罪权,[71]其否定的是在法院依法判决前确定有罪的做法,而没有从正面对无罪推定进行直接的肯定。[72]所以“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达实际上很难推导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无罪推定权利这一内涵。(2)按照学者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只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权应该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虽然经过判决但是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无罪)确认有罪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以罪犯对待;第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人有罪,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要有依据。这里的依据就是‘法’。‘法’有广义,也有狭义。此处的‘法’不仅仅是狭义上的,而且还缩小了狭义法的外延,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告。”[73]龙宗智教授就指出评判一个国家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两个标准。[74]确实,根据龙宗智教授的两个评判标准,再对新刑诉法第12条做深度分析,实难得出中国已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结论,因为其一,此条只是废除了检察官免于起诉的定罪权,并没有设定无罪推定。其二,在实践中,关于无罪推定思想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其三,很多权威的学术性解释也否认此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答案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可以似是而非,也可以似非而是,具体而言就是既不能确定某人有罪但又不承认某人无罪。事实上真正的无罪推定并不是表现为这种似是而非的判断,它很明显表现了对无罪的一种确认,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简言之,中国并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方面的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着相悖之处。[75]第118条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但是在西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相关法案却赋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76]所以总的来说,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确立。(www.xing528.com)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原则。[77]公民平等权的范围非常广泛,主体上既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也包括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平等,[78]内容涉及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平等。鉴于本文研究视角的限制,此处的平等主要指的是政治生活上的平等,因为刑事诉讼属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成部分。无罪推定的相对面就是有罪推定,不存在其他中间地带。有罪推定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经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并定罪之前就被视为是罪犯。有罪推定虽然是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一大特点,但是其并没有因为资产阶级的抛弃而销声匿迹,只不过它以一种人们无法察觉的形式隐藏了起来,或者是扎根于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或者是作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保存在司法实践中。在有罪推定思想的支配下,被告人被视为罪犯,既然是罪犯,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承受自由被剥夺的结果。在这种思想指引下,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司法机关,其地位更加得到强化,作为被追诉者的被告,其地位变得更加弱小,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宪法的平等精神遭到了破坏。刑事诉讼法作为部门法,也要贯彻宪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缺乏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刑事被告人与国家机关地位的平等是很难实现的。将无罪推定上升到宪法中,从根本法的高度对其作出纲领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既凸显了其崇高地位,又为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具体制度的设置提供了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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