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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方式并不缺乏,如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以及审判监督都是对其权利进行保障的方式。这两条虽然不是直接以刑事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出现的,但是实际上却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程序性侵权的救济。对于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的分析,可见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是缺乏的。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结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方式并不缺乏,如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以及审判监督都是对其权利进行保障的方式。在刑事诉讼之外,还存在着纪律惩戒、民事赔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不过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则很难找到依据。分析宪法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宪法中关于权利保障方式的条款似乎寥寥无几。这正好符合一些宪法学者对我国宪法逻辑结构特点的总结,即我国宪法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唯一一条体现保障方式内容的条文就是宪法第41条第3款,该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款的规定通过《国家赔偿法》予以具体化,《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18条对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列举可以看作是刑事被告人获得救济的具体依据。[37]此外,《国家赔偿法》第36条[38]对具体的赔偿方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54条[39]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明确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这两条虽然不是直接以刑事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出现的,但是实际上却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程序性侵权的救济。(www.xing528.com)

单就国家赔偿而言,以第36条为例,虽然其规定了对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赔偿方法,但是该方法是对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于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对于人身权的损害,如刑讯逼供,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如果没有这种后果的则没有提供救济措施。其也没有规定对于侵犯公民律师帮助权应该如何救济等。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的分析,可见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是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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