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标题的选定是以上述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作为考量标准的。从标题名称来分析,其关注的权利是刑事被告人的,其救济的方式是宪法保障,当然本章的宪法保障并不是狭义上的,而是一种广义的宪法保障,是从宪法层面寻找刑事被告人权利获得有效保护的途径。因此,文章内容必须关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当然从传统上看这两种法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我们再熟悉不过。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普通法,是子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的规定与理念相违背。上述关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论述是学界所公认的,并没有什么争议。不过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我们又获得了一些新看法。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将刑事被告人的很多权利确立为宪法性权利,其有关刑事诉讼的著作也开始论述大量的宪法问题。如:美国联邦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就将刑事被告人的十多项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的位阶(本章的第二部分对第四、五、六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所涉及的几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进行了论述),对于在刑事诉讼中颇具重要地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被视为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重要救济制度。[1]加拿大1982年颁布施行的《权利与自由大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也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的许多权利。而且《权利与自由大宪章》还专门设立了有关宪法保障的条款,对那些以侵犯宪法性权利的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加以排除,这种在宪法中专门规定救济手段的方式在西方国家也非常罕见。而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国家的德国,在其基本法中也有较多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除此之外,联邦宪法法院还通过行使基本法赋予的宪法解释权对证据禁止制度进行解释和发展,从而使法院通过对“非法证据”的禁止为那些宪法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2]当然我们这里对西方诸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以及宪法保障模式进行详细介绍,并不表示我们要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因为,每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宪政体制是存在差别的,所以在法律制度上我国不可能和西方国家完全相同,但是面对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发展趋势,我们不能无动于衷。这种发展趋势体现的实际上是人权保障的发展潮流,这一潮流世界各国都无法强制进行抵挡,所以有鉴于此我们不能不对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宪法作为母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不过如果宪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仅仅停留在对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指导上,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无法加以约束,那么宪法就又被束之高阁,成为人们望洋兴叹的“宪法”了。假如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刑事诉讼法又没有规定现成的救济措施或者现行的救济措施保障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这都是我们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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