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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我国撤销起诉制度比较及权利保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撤销起诉制度不同于我国,它是法院在控辩双方的动议之下,对控方提出的被告人犯某罪的指控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退一步讲,如果检控方以被告人原来的罪名提起的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动议,可以作出撤销起诉的裁定。

美国与我国撤销起诉制度比较及权利保障

美国撤销起诉制度不同于我国,它是法院在控辩双方的动议之下,对控方提出的被告人犯某罪的指控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

(一)撤销起诉的概念

美国法中的“撤销起诉”的主体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院,这一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撤销起诉区别比较大。法院的撤销起诉并不具有主动性,必须是在控辩双方的动议下作出的,一旦法院作出撤销起诉的裁定,那就说明法院对案件终止审理了。这是对法院而言的后果,对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则意味着另外不同的法律后果。[34]从法律后果上讲,撤销起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不利影响的撤销”,这里所说的影响不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影响,它是指的对起诉方的影响,撤销之后,起诉方还可以就该案再次起诉;第二类是“有不利影响的撤销”,同样这里所说的影响是指对起诉方的影响,撤销之后,起诉方不能对同一事项提出第二次起诉,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法院的撤销起诉就相当于一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了。[35]撤销起诉既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36]

(二)撤销起诉的适用范围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最开始的狭义发展为广义,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发展为排除侵犯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权利所获得的证据。撤销起诉作为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方式之一,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对象上是相同的。[37]问题在于,撤销起诉救济的刑事被告人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呢?(www.xing528.com)

第一,撤销起诉适用于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之原文表述为:“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根据这一条款,刑事被告人经过法庭审判后,如果法庭作出的无罪判决,那么“禁止双重危险”条款就开始发生约束作用了。该条款约束的对象是检控方,约束力具体表现为:检控方对于法院的无罪判决既不能以刑事被告人原来的罪名重新起诉,也无权上诉。退一步讲,如果检控方以被告人原来的罪名提起的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动议,可以作出撤销起诉的裁定。[38]

第二,撤销起诉可以被用来救济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立的权利。第六修正案确立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经过不断发展后,现在已经可以适用于美国刑事诉讼任何关键阶段,对此我们在本节刑事被告人权利部分进行了论述。如果警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关键阶段侵犯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告人在必要时可以将提出撤销起诉的动议作为救济手段。[39]不过,法院在考虑此类动议时一般较为慎重。典型的如1981年U.S.v.Morrison一案。1981年秋季,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大一学生Christy Brzonkala声称她的同学Antonio Morrison和James Crawford对她实施了多次袭击和强奸,基于Brzonkala的指控,法院对该案组织了两次听审,Morrison承认在Brzonkala抗拒的情况下,与Brzonkala有过两次性接触,学校没有处罚Crawford,对Morrison采取了开除处分,后来又减轻了对他的这一处分。州大陪审团也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指控犯罪的人。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警察的违法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或者产生了这方面的重大威胁,否则,撤销起诉就不得作为针对警察违法的救济手段。[40]

第三,撤销起诉也可以被用来救济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在美国刑事司法史上,对于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被侵犯,不管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采取过一些不同的救济方式,对这些不同的救济方式加以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最常适用的是加速审判的裁定。[41]美国法律对于检控方将案件提交给法院是规定了严格期限的,但是在有些时候,检控方没有遵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案件,而是拖延了时间,这里暂且不论检控方拖延提交案件的动机和原因是什么。对法院而言,检控方迟延提交案件,法院也是必须要接受的,但是因为检控方迟延提交的事实,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这会对被告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立即开庭审理,在被告人的动议下,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的裁定。不过加速审判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而无法实施,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另外一些补救办法,如将被告人有条件地释放,撤销起诉等。[42]撤销起诉一般是被告人因为长时间的羁押而受到严重的精神和生活上的困扰的情况下采用的,但这种撤销一般都是无不利影响的撤销,检察官还可以对被告人的同一事实再次起诉。[43]

第四,撤销起诉也可以适用于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1974年对U.S.v.Toscanino[44]一案的判决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Toscanino是意大利公民,其被指控阴谋运输毒品到美国,在经过陪审团审判后,Toscanino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20000美元。Toscanino说是美国警察以绑架的方法把他从乌拉圭带到美国的,于是Toscanino提出上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警察在该案中对刑事被告人所采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错误的。根据Toscanino的供词,他提到美国联邦警察是用kidnap(翻译为绑架)的方法逮捕他的,警察逮捕的方法没有适用严格的程序,按照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相关规定,[45]这种方法很明显是侵犯了被告的权利的。被告人曾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撤销起诉的动议,地区法院对被告的撤销起诉的要求没有理会,随之对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第二巡回法院最终撤销了地区法院的有罪判决,并且作出将该案重新发回地区法院审理的裁定。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法院在警察“故意地、不必要地并且不合理地剥夺公民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拒绝对其提请起诉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结论表明对于那种以暴力或欺骗手段强制被告人出庭的案件,法院可以拒绝审判。[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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