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很悠久的传统,它可以追溯到1877年,[56]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后,修正高达100多次。“德国刑事诉讼法自1974年以来的发展方向[57]可以看作是从独裁权威的法律转向人权与自由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单纯地为了实现国家制裁而制定的法律”。[58]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87年4月7日修正公布的,其中很多原则就是直接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59]
在刑事被告人具体的权利规定上,德国《刑事诉讼法》也毫不吝啬。如《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被指控人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C款也有此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任何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作辩护人,并不限于法院所属区域律师组织的成员。此外,刑事被告人还享有要求出席刑事诉讼各个决定性阶段的在场权,如刑事诉讼法典第230条指出,对被告人不能缺席判决。由于刑事司法制度强调获得口供,刑事被告人需要特殊保护来防止遭受违法手段的压制和诱供。这一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确立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中。[60](www.xing528.com)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深受基本法的影响。德国基本法是在“二战”之后制定的,“二战”中德国是战败国,因此基本法的制定受到了战败的深刻影响。同时“二战”是由法西斯德国首先发起的,因此战败之后的德国对法西斯政党极权独裁给世界造成严重灾难进行的反思是最深刻、最彻底的。这种深刻彻底的反思必然会体现在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中。具体来说,战败后的德国制定的基本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两方面体现得最为突出,一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严格规制,如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实施违宪审查,制裁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审查侦查中极易侵害人权的强制措施。[61]二是特别强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禁止制度”从程序上制裁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而达到保护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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