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年之前的加拿大宪法的历史变迁中,英属殖民地时期的《王室公告》以及加拿大联邦时期的《不列颠北美法》是最典型的代表。1756—1763年英国和法国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在加拿大展开了长达7年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是英国最终取胜,法国殖民者不得不放弃对加拿大的统治,加拿大又进入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这一时期出现的第一部比较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就是1763年的《王室公告》。[22]因为《王室公告》制定时加拿大正处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所以这部公告的颁布主体并不是加拿大政府,而是英国政府。《王室公告》的内容有:在加拿大设立政府、立法机关,将加拿大划分为四个部分,新立法机关在尽量保持与英国法一致的前提下参照其他殖民地的规定立法,废除法国民法典,鼓励英国人向殖民地移民,大力推行英国国教等内容。[23]也正因为《王室公告》的颁布主体是加拿大的殖民统治者——英国,所以其核心内容并不是主要针对个人权利的规定,而主要是关于英国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加拿大殖民统治的目标的内容。[24]19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加拿大的政治、经济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国际形势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加拿大各地出现了联合趋势,各殖民地希望联合起来,建立联邦国家。在此背景下出台了1864年《不列颠北美法》,[25]英国议会于1867年3月29日通过,同年7月1日,法案生效。《不列颠北美法》规定了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归属,赋予了英语和法语在国家机关中的平等地位,授予了议会和联邦政府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等。[26]这部《不列颠北美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毕竟与前面的几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相比,其将一些国家权力授予给了加拿大人自己组成的一些国家机关,但是此时的加拿大终究不具有独立主权的地位,[27]所以《不列颠北美法》并不是一部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宪法。不过《不列颠北美法》是在加拿大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下制定的,该法制定后,促使加拿大各地组成统一的联邦国家的要求更加强烈,因此其使得加拿大加大了朝着独立主权国家的方向迈进的步伐。
1960年加拿大制定《加拿大人权法案》,然而它只是一个联邦法规,而不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作为联邦法规,它范围有限,很容易被议会修改,也不能适用到省级的法律中去。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法案的解释也十分狭义。[28]《人权法案》共有5条。在主要内容上,是对加拿大国内民众享有的广泛权利的宣告。[29]当然,在当时国际环境的大背景下,要落实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法治发达国家典型代表的美国,也仅仅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案”的判决才确立了对公民权利的同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确立的过程中也是几经波折。加拿大此时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就算《人权法案》提出了权利同等保护的有关要求,在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独立的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只能是一种理想。而且由于加拿大《人权法案》属宣言性质的文件,不具有宪法的拘束力,各省对其实施不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对人权保障的实际作用比较有限。鉴于此,在制定1982年宪法法案时,联邦议会专门颁布了作为宪法法案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与自由宪章》。[3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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