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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公开审判权利在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中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延迟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构成对迅速审判这一宪法权利的违反。对于迅速审判权,各州宪法中也有类似于权利法案的规定。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197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迅速审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从逮捕到起诉以及从起诉到审判之间的时间间隔。被告人接受公开审判的的权利,这对被告人来讲极为重要。

迅速公开审判权利在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中的比较研究

这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59]从该修正案可以看出,被告人获得的权利包括两项:一是迅速审判的权利;二是公开审判的权利。

(一)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

迅速的审判(speedy trial)是指避免不必要延迟的审判。从字面上看,第六修正案适用的是一个人成为被告之后:一个人因为某项犯罪而被正式指控后。对延迟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构成对迅速审判这一宪法权利的违反。起诉和辩护的行为都要考虑权衡,还要考虑延迟审判的时间长短、原因,被告人是否提出主张或不主张的权利[60],对被告人是否有不利影响等因素。审判过程中的延迟正当与否并不是靠单个的因素就可以加以决定的。而“迅速”也并不是简单的求快,重要的是考虑秩序。就算审判在起诉之后较长一段时间才开始,从法律上讲也有可能被认为是“迅速”的。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出于某方面的考虑提出了延期审理的申请,这虽然会导致审判延迟,但是并没有侵犯被告的迅速审判权。所以,应该对被告人和社会多方利益进行考虑,而并不能仅仅站在被告的角度进行判断。

对于迅速审判权,各州宪法中也有类似于权利法案的规定。根据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61](Klopfer v.North Carolina),迅速审判权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适用于州的刑事诉讼。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197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迅速审判法》(Federal Speedy Trial Act),该法明确规定了从逮捕到起诉以及从起诉到审判之间的时间间隔。法案要求必须在逮捕之后的100天之内审判所有的联邦刑事案件。起诉或指控要在逮捕之后的30天之内提出,传讯在10天之后完成,审判必须在传讯之后的60天之内开始等。[62]《联邦迅速审判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后,许多州也对被告人的指控提出之后须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之内进行审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宪法修正案之所以对迅速审判权作出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因为长期推迟审判的心理承受能力,目的在于防止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前的超期羁押,因为超期羁押对刑事被告人来说除了是人身自由的不合法剥夺外,还是一种心理上的煎熬。不管是在正当羁押还是超期羁押过程中,刑事被告人时时刻刻都在为即将进行的审判而担忧,刑事被告人情绪的焦虑和不安会对审判造成影响,也不利于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出于这一目的的考虑,宪法上的迅速审判权一般是从正式起诉开始计算的,如果起诉之前被逮捕的,则从初次到提供开始计算。

如果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受到侵犯,从宪法上讲有两种救济办法:撤销指控(针对的是起诉)和撤销原判(针对的是审判)。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违反迅速审判权的判断主要是以成文法为标准,如果违反了成文法的规定,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迅速审判权受到了侵犯,相反,则一般视为没有侵犯。(www.xing528.com)

(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享有获得公开审判(public trial)的权利既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的保障,又是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要求。被告人接受公开审判的的权利,这对被告人来讲极为重要。而何谓公开?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在审判这种特定语境下,就是要求审判过程公开,让公众知晓这个过程,公众知晓的方式可以是自己亲自参加旁听,也可以是通过媒体的报道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整个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过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对于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作了相关探讨,不过出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国家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的案件确立为不公开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类似情形的安排。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是属于被告人的,而不是属于公众或者新闻记者。因此,如果被告人放弃行使公开审判权,同时法官也认为不适宜公开审理时,公众是没有权利要求法庭必须向他们开放的。此外未成年人没有公开审判的宪法权利。许多州仍然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过程进行封锁,并且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宪法权利进行限制,是依据一种原则,这种原则称为政府监护原则(parents patriae),该原则的内容就是减少未成年人的宪法权利、防止他们没有必要的公开露面。这些都被认为是正当的。[63]

当被告人为自己的公正审判权因为媒体的公开报道而受到侵犯时,被告应该自己举证证明媒体的报道确实使陪审团的公正裁判的能力受到了影响,或者对本案的参与者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这些影响足以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侵害。如果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的主张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法官也认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确实受到了影响,而且出于种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继续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审判已经变得不大可能时,主审法官可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64]如果是上诉法院发现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受到了侵害,上诉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判决的决定。这些裁定或决定都是对被告人权利进行宪法保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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