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学界对宪法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大法则是达成的共识。宪法作为国内法的一种,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授权,其内容不得和宪法相违背。[64]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体系,是公民成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在民主政治国家里,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难成为公民。[65]公民权是人权法律化的结果,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本身应该享有的,不是国家施舍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更不是第三人转让的,是公民基于自己的身份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剥夺。同时按照宪法相关理论,权利是可以制约权力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它的不法侵犯,国家权力也应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虽然刑事被告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法律在价值判断上予以否定的行为,但是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在宪法上是应当得到保障的。所以,宪法是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实定法渊源。
美国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典型的。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诞生,“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资产阶级于1791年制定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66]“权利法案”第四、五、六、八条,主要规定的就是公民在司法诉讼中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和接受辩护、审理案件实行陪审制度。不过对刑事被告人这些权利的规定并没有一开始对州进行限制,只是规定在联邦宪法中,这一状况随后在1868年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中得到改变。[67]这一条款我们称之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运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而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既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也包含程序性正当程序(这一点我们会在后面第五部分展开论述),因此这两方面的正当程序同样适用于各州。自此,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美国开始,之后蔓延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加拿大有学者指出,“在历史渊源上,加拿大的人权或基本自由的宪法性保障措施非常不足,有关方面的判例也很有限。”[68]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虽然规定加拿大取得了较大的自治权,但是修宪权、最高司法权仍然掌握在英国政府手中,虽然之后在1931年,英国通过《威斯敏斯特法》确立加拿大的独立地位,但是直到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拿大才收回宪法,至此才终于拥有全部主权。1982年通过的《宪法法案》其中增加的重要部分就是作为《宪法法案》第一章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共34条,其中第7到14条就是关于刑事被追诉人(当然包括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规定。《德国宪法》第1条至19条,之后的第101、102、103条等都是对德国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人权的规定,这些条款“构成了公民权利抵御国家权力的天然屏障”。[6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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