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权学说总的来说是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的。[55]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之一——人权就是来源于自然法学。[56]这里的“自然”具有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的部分意味,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说它认为这里的自然法是支配世间万物的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就有如大自然中的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规律一样,因此自然法是来自于自然的。它体现的是自然秩序和世间万物的规律,表现宇宙秩序的客观法则,表达自然正义。[57]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典希腊哲学,古典希腊人把自然看作指引人类社会生活的明灯,古罗马也有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原理按照神学传统被重新加以解释,自然法学说认定人既要服从上帝权力又要服从人类权力。17世纪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在理性主义哲学的支持下,终于被认为是个人的主管利益和权利的保护。[58]整个18世纪,自然法思想继续繁荣,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许多因素(政治、经济等)使自然法思想受到一定的责难,反对者认为自然法思想是空洞的、抽象的、纯理论性的和虚构的。到了20世纪,自然法思想又趋于复兴和流行。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其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唯物主义为理论依据的,因此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唯心主义本质我们应该予以批评,但是它的合理成分我们不应该拒绝,它对法律、社会、政治和哲学思想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我们也不能漠视。
自然法学认为人们本质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由自然法这个终极的、超验的权威来规定和支持的,所以,自然权利就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59]而每个人都拥有人的自然本性,这种本性不会因为人与人之间身体、性别、身份、地位、职业等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唯一条件就是主体必须是人。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那么本性的权利也是人所共有的。[60]那么人权的定义就可以由此得出,简而言之,人权就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人人平等享有。[61]这里的“人之所以作为人”就是与“本性”具有相同意义的。西方有人把自然权利等同于人权,就是从这重意义上理解的。人之所以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表达的是这样一种权利内容:即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应该享有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同等的权利。一般而言,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不是绝对的。权利界限在形式上的表现就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只有如此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障。不过当公民行使自然权利受阻时,公民必然要寻求相关的救济。[62]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无救济则无权利”。因为就公民个人而言,公民权利的行使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所以当权利行使受阻时,只能寻求国家权力的救济。自然法提供给人的这种保障,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刑事被告人。[6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所以属于道义基础薄弱的一方,但是根据自然法的属性,人们的本质是平等的,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接受保护,所以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这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由自然法赋予其的基本人权。所以,我们认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自然法渊源即是人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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