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过程是有诸多见证的,权利概念的形成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其中的一种。从内涵上讲,我们所说的权利是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倡导的权利保护就毫无疑问地应该包括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要实现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必须对刑事被告人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
权利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加强了对本国人权的保护,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要对刑事被告人权利进行保护,其前提是必须对刑事被告人权利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上文中,对于权利的基础和权利的价值我们已经进行了大致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权利与人类社会共生共长,[42]权利既包含着选择,也包含着有组织的社会支持,这些支持并不是盲目的,是有比较深刻的依据的,其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法律。[43]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进行确认,才能让权利的价值得到彰显。因此,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界定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因为,一方面,刑事被告人虽然与一般社会成员有异,这里的有异并不是身份、地位的差别,是因为其触犯了法律,法律对他的限制要多于一般社会成员,不过我们仍然不能否认他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因此在权利的享有上,刑事被告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他的合法的实体性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被告人因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诉,但是这种追诉是有限度的,不是无休无止的。刑事被告人对于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必须要有一种与之抗衡的能力,这种抗衡的能力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赋予他的一定的程序性的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的赋予是极为重要的,不仅有利于保护其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对于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免遭刑事司法机关的非法侵害也意义重大。[44]由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内涵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主体。本文以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为题,当然主体是很确定、很容易把握的,同时我们也没有否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也需要获得相应的救济。笔者在这里要表达的是本文何以选择以刑事被告人的宪法保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因在于两点:
其一,诉讼权利所保障的利益的大小。[45]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权利的价值之一必是利益。那么权利和利益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形式和内容的理论将两者进行定位。权利和利益之间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权利是形式,利益是内容。“权利是某种特定利益的载体,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是权利的基本维度,权利是利益外化的一种表达形式。”[46]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诉讼参与人的任何一项诉讼权利,目的都是为了让特定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得以实现。[47]所以,以诉讼权利所保障的利益的大小来对权利大小进行权衡,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正像庞德所说:“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48]以此为衡量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保障的利益是最为重大的。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会涉及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极其重要的宪法权利,如人身权、健康权、人格尊严、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等等。虽然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对刑事被告人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这种限制或剥夺对被告人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时,那么刑事诉讼就会沦落为侵夺基本权利的工具,与其人权保障的目的价值相去甚远。[49]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被害人、证人等的权利)也需要保护,只不过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一方面并不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即使这些权利遭到侵犯,其后果并没有刑事被告人权利被侵犯的后果严重。所以,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障的主体是刑事被告人。(www.xing528.com)
其二,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易受侵害性。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体现的就是刑事司法机关(包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被追诉人(除了刑事被告人之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为对象展开的追诉活动。这种追诉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和被追诉人双方,刑事司法机关作为一方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被追诉人享有的是公民权利,所以刑事追诉活动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一种紧张对抗,而且双方的力量是不对等的,是一种“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50]比较而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则没有明显的对抗性。就被害人而言,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被害人权利进行保护,所以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被害人没有必要与国家机关对抗。[51]就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而言,在刑事诉讼理论中是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其参加刑事诉讼并不是要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抗,而是为了协助刑事司法机关顺利地查清案件,所以他们与国家权力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配合的关系。[52]从以上论述来看,刑事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其权利是最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侵犯的,所以对刑事被告人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刑事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后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权利内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内容究竟包含哪些?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中进行了阐述。虽然权利的类型化是对权利一种理论划分,但是这种分类针对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其在外延上是周延了刑事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只不过人们给这些权利设定了一个人为的分类标准。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其中的一个标准来界定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刑事被告人虽然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之下作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应该接受法律的惩戒的。但是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其他合法权利还是理应得到保障。所以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和研究有助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正对待被告人,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得到彰显。[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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