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是研究客体满足于主体需要的理论。因此,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就是权利的价值论。近代思想家对于权利的价值究竟是什么进行过广泛热烈的讨论,也撰文对此进行过论述。这些论述基本上可以把权利的价值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起到的作用是在道德上给予人们某物或者给予人们做某种行为的资格。如格劳秀斯把权利的价值看作是给予人们一种“道德资格”,[36]霍布斯、斯宾诺莎认为权利的价值就是让人们实现自由,霍布斯还说,自由还意味着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37]洛克也吸取了霍布斯关于“权利的价值乃是自由”的观念,其表示是权利是“我享有某物的自由”,[38]康德和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的价值,但是他们偏重于“意志”,认为权利的价值就是可以使“意志自由地行使”。[39]第二种观点着重于权利价值的客观方面,以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他们把权利放在现实的利益关系中来理解,而且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解释权利的价值。德国法学家耶林就说,权力的价值就是保护法律确定的利益。[40]不过他同时也认为,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41]这种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利益价值观与强调主观方面的自由价值观是不相同的。自由价值观认为,人对某物的持有、使用和控制,应该不受外来的干涉,这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权利的价值表现。利益价值观认为,人对某物的持有、使用和控制,是因为利在其中,而且得到实在法的支持。所以权利的保护需要法律。
对于上述关于权利的两种价值的描述各有道理。不过笔者认为权利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客观或主观某一个方面,对权利价值的认定我们可以采用综合的标准。一方面,权利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因此当我们说个人享有某种权利,实际上也是说个人获得了实现自己某种意愿的自由,在这个范围之内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另一方面,权利的价值也体现为利益,个人拥有某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他希望自己在某方面的利益得到实现而不受到非法侵害。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价值体现也是如此,法律一方面保护刑事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的行为和意志的自由,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加以干涉,另一方面也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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