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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当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在宪法保障主体上之所以选择普通法院,源于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传统。法律能否得到通过以及公布,要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而定。另外法国大革命后确立了“司法不得干涉行政”的原则,这一原则使法国确立了由行政法院对违宪案件进行审理的模式。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研究

观察和分析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上有关刑事司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都认识到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于是在宪法的位阶对其予以确定。除此之外,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当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我们可以以当今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的救济模式作为考虑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宪法保障模式上看,一般采取普通法院救济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在宪法保障主体上之所以选择普通法院,源于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传统。其资产阶级革命的具体历程我们不再详细阐述,单从其普通法院所起的作用来看,英美两国的普通法院在废除专制、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以及保护人权问题上起到了其他法院难以比拟的作用,人民普遍信任它、遵从它。普通法院属于司法系统,因此即使普通法院实施宪法保障,其适用的仍然是一般的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采用的是一种附带性审查的方式,并且仅仅限于救济直接的宪法权利侵害。

大陆法系国家,从宪法权利救济模式上看,一般采取宪法法院救济模式。从历史渊源和政治传统上看,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由于历史上存在对普通法院的不信任,所以建立了专门的宪法保障机关。由于其宪法保障机关兼有司法和政治双重属性,因而其救济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司法程序,我们可称之为准司法程序,并且其既救济直接的宪法权利侵害又救济间接的宪法权利侵害,即所有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获得救济。不过就算在同一个法系之下的不同国家,宪法保障模式也各有特点。比如我们提到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总是以法国与德国为例,二者在历史传统、宪政体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宪法保障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宪法保障机关设置上,虽然二者都是专门机关,但仍存在差异。如果说德国宪法法院具有司法和政治双重属性的话,那么法国宪法委员会则更侧重政治性特点。第二,法国和德国的宪法保障机关虽然都是专门设立的机关,但是两者针对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法国宪法委员会实施宪法保障针对的对象是议会制定的法律,因为其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对于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具体案件,宪法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1]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既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对具体的宪法案件进行审查,提供救济。第三,采取事后审查方式。当议会制定出法案后,在法律颁布之前,将其送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律能否得到通过以及公布,要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而定。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法律是符合宪法的,法律才能公布。另外法国大革命后确立了“司法不得干涉行政”的原则,这一原则使法国确立了由行政法院对违宪案件进行审理的模式。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法国行政法院也享有宪法保障的部分管辖权,所以法国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宪法保障模式。(www.xing528.com)

2013年1月1日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学界普遍认为,这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凸显了几大亮点的,但是最大的亮点在于人权保护上,除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之外,还在具体制度中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得到明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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