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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与实务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主要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组成。(一)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的组成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就是基金投资人,指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与实务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主要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组成。

(一)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的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就是基金投资人,指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其基本权利包括: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基金契约;②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③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⑤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⑥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⑦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①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②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③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④《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②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③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 年以上;④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⑤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⑥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账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拨、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①保管基金的资产;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www.xing528.com)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保管基金资产;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4.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进行基金单位的买卖活动。基金销售代理人一般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在美国,大多数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是通过经纪商批发,再由它们零售给投资者。有些大的投资基金还设有自己的基金销售公司。在日本,基金的承销公司则为指定的证券公司。在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一般仍由证券公司作为发行协调人,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一般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销售代理人,证券公司也是重要的基金分销代理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在基金的当事人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参加基金投资并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享有基金投资的收益权,是基金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则是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负责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并有权委托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是基金运营的核心;基金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甚至可以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绩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人事、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将基金资产委托给专门的机构保管,可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尽责,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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