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原则
证券交易通常必须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时也统称“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时间。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 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 为大宗交易时间。
(2)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 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 万股(份)。
(3)价位。价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A 股、债券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 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B 股交易为0.001 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B 股交易为0.0l 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 元。
(4)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无论何种方式,交易所均规定报价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竞价方式。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6)涨跌幅限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 股)、ST 股票和*ST 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高于涨幅限制的委托和低于跌幅限制的委托无效。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投资人希望在某一价格买进或卖出,可以先行申报进入电脑主机排队,挂牌买进者叫挂进,挂牌卖出者叫挂出,通称挂牌。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也相应制定了针对性的停牌管理措施。比如,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规定: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 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 分钟。另外在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8)交易行为监督。《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10)信息发布。证券交易所发布每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价格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和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
2.B 股基本交易规则
(1)交易品种:深圳B 股和上海B 股。
(2)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3)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www.xing528.com)
(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 港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 美元。
(5)交易单位: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深市B 股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沪市B 股买卖数额以一手(1 000 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交易方式:深市B 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集中交易指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指B 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 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 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 000 股。
(6)T+3 交收:B 股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出托管。
3.科创板交易规则
(1)申报数量。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 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5 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0 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超过200 股的部分,可以以1 股为单位递增,如201 股、202 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超过200 股的部分,可以以1 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 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 股须一次性申报卖出。
(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交易科创板股票,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其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否则为无效申报。该规定不适用于开市临时停牌阶段、集合竞价阶段以及市价申报。
买入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卖一);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买一);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王想买入科创板股票A,如果此时既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而股票A 的最新成交价为10.00 元/股。那么,小王的买入申报就不得高于10.20 (10.00×102%)元/股。
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买一);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卖一);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王打算卖出所持有的科创板股票A,如果此时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仅有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00 元/股,那么,小王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9.80 (10.00×98%)元/股。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类型。在竞价交易中,科创板的市价申报主要有四种类型,其中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为科创板新增。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投资者的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的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如果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买方无申报的,那么,该申报将被自动撤销。
举个例子:如果小王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买入科创板股票A,当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A 股票“买一”价格为10 元/股,那么,该申报将以10 元/股的价格排到“买一”的队列中。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投资者的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如果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那么,该申报将被自动撤销。
举个例子:如果小王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买入科创板股票A,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A 股票“卖一”的价格为10 元/股,那么,该申报将以10 元/股的价格与“卖一”队列中的卖出申报成交。如果该申报有剩余未成交部分,那么,剩余部分将以10 元/股的价格保存在买方队列中。
(4)市价委托保护限价机制。科创板首次对市价委托引入“保护限价”机制。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市价申报的方式买卖科创板股票,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简称“卖出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举个例子:假设当前股价为15 元,由于市场行情火爆,股价迅速拉升,投资者小王决定市价买入,但是又不想超过16 元的成本价,可在下单时设置买入保护限价16 元。若实时股价超过16 元,则订单失效。
(5)新增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11:30、13:00 至15:30。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投资者可以撤销,但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如果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如果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科创板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举个例子:科创板股票A 当日收盘价为10 元,小张在收盘前以9 元申报买入,则买入单无效;小王的买入申报价为11 元,则买入单有效,进入系统进行撮合交易,最后以10 元的价格成交。
(6)盘中临时停牌,有以下情形和规则。
停牌情形包括: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60%;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停牌执行规则有:①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 分钟;②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 复牌;③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盘中临时停牌两次,共20 分钟;涨跌双向至多临时停牌4 次,共40 分钟。
另外,需注意一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机制不适用于开市临时停牌阶段,即临时停牌期间的限价委托不适用买入基准价格102%和卖出基准价格98%的报价限制。
举个例子:科创板股票A 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开盘价为10 元,涨至13 元时触发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期间,小王以限价申报买入,此时,申报价格就可以不受13.26 元(13 元的102%)的上限限制,小王填报了13.50 元的价格。在股票A 复牌时,上交所将对小王13.50 元的申报价格进行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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