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商)销售。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此外,还有超额配售选择权。
(一)包销
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二)代销(www.xing528.com)
代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总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这样,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选择权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的一种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又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种做法起源于1963 年美国一家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因此被业界戏称为“绿鞋计划”或“绿鞋条款”。这种发行方式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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