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证券市场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股票和债券。从19 世纪70 年代开始,清政府洋务派在我国兴办工业,公司债券和证券市场便应运而生。1872 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1914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1917 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1918 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20 年7 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此后,相继出现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逐渐形成了当时的证券市场。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新中国的证券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证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鉴于证券市场仍有其一定的存在基础,政府先后在接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于1949 年6 月1 日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1950 年2 月1 日成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至1952 年,因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量极度萎缩,经纪人亏损严重,天津证券交易所不得不并入天津市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不得不宣告停业。
改革开放前,鉴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政府利用国债市场筹措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在此期间又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58 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阶段是1959—1978 年,全国性的公债停止发行,但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必要的时候发行地方建设公债。
2.改革开放后的证券市场
(1)探索起步时期(1978—1990 年)。我国内地证券市场是在20 世纪70 年代末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后重新恢复和起步的。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特征有4 个:①国库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品种;②股票发行和股份制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自发性,20 世纪80 年代初期,部分企业以股份形式集资开发项目或组建新企业,并开始出现股份制企业。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逐步建立了30 多家证券公司,有近400 家信托投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设立了证券交易柜台;③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波动性,1984 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投资和消费双膨胀局面,为避免紧缩政策下的资金紧张,企业选择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份制企业纷纷成立,至1989 年下半年,由于政治原因和治理整顿的深入,理论界开始反思股份制性质,股份制发展处于相对降温状态,1991 年年底开始,我国重新加快了改革步伐,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又重新热起来;④股票公开发行,但尚不规范,在这一时期的初期,股票的认购对象主要是内部职工和部分法人单位,此后,开始有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后期股票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强调了股票的不可偿还性,但股票的其他特征仍难以体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不够规范。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1991—1997 年)。1990 年12 月5 日,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投入运行,使投资者可通过电脑同步交易网络参与沪深两地的交易,证券交易品种也由过去的以债券为主转为以股票为主。1990 年12 月19日和1991 年7 月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分别正式营运,标志着中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形成。
1991 年以后,中央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承担。1992 年10 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1997 年11 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8 年4 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8—2007 年)。1998 年12 月,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 年7 月1 日起实施,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003 年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2004 年12 月7 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创造性地引入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导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1997 年11 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 年3 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2001 年12 月13 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今已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 年11 月5 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10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 年10 月,中国保监会(当时尚未撤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2 月,中国保监会(当时尚未撤销)分别与中国银监会(当时尚未撤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与该办法配套的一系列文件,允许保险公司在规定限度内直接投资境内股市。这些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改善了投资者结构,倡导了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第三,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制度。我国早期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行政审批制。2000 年3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2003 年12 月,中国证监会又对发审委制度实施重大改革,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2004 年12 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有关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实行询价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第四,规范扶持证券经营机构、鼓励创新。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等一系列法规,为证券经营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开拓新业务、增加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证券市场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的。
1.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 股、H 股、N 股等股权融资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
2.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在利用股票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逐步放开境外券商在华设立并参与中国股票市场业务、境内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成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等方面的限制。
3.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2005 年开始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并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改革进行了探索。2006 年,证券监管部门会同中国银监会(当时尚未撤销)、中国保监会(当时尚未撤销)及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高购汇限额,首次明确个人可以从事的资本项目交易,更加规范和便利个人外汇收支。同时,支持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机构对外进行金融投资。
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历次补充协议,开放程度逐渐加大。从2004 年1 月1 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 年1 月1 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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