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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对世俗法的改造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会法监督和间接支配着世俗之国王法。[3]其后的1076~1122年,欧洲各地发生了教会与国王势力之间的战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形成了教会法与世俗法二元格局,而教会法也取得了高于世俗法的地位。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差别主要体现为理性程度上,“应该部分地用精神秩序概念和世俗概念的差异来解释”。[9]基督教对世俗的改造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对世俗法的改造;二是对国王的改造。

教会法对世俗法的改造

教会法监督和间接支配着世俗之国王法。教会发展规模达到相当程度,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都具备了与世俗力量抗衡的能力,世俗的法律也不得不接受教会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教会法的存在。当初的教会只是提倡禁欲与行善,并没有改造世俗法的企图。“在6世纪和10世纪间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于欧洲的寺院,最初各有其自己的规则,并没有提出改革世俗法律的任何计划;它们所提出的行善和祈祷的禁欲生活,目的是为来世的生活作准备。”[3]其后的1076~1122年,欧洲各地发生了教会与国王势力之间的战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形成了教会法与世俗法二元格局,而教会法也取得了高于世俗法的地位。这种教会革命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而二元法律体系的形成最终确立了西方法律传统。“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西方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反对皇帝、国王和领主控制神职人员的革命,是旨在使罗马教会成为一个教皇领导下的独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实体的革命。教会通过法律朝着正义和平的方向为拯救俗人和改造世界而努力。”[4]教会系统地确立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和和平使命,也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国家的所有属性。“教皇革命使基督教教义成了一种政治和法律纲领。教会变成了国家。”“其他正在涌现的制度也寻求根据理性和良心改革习惯。”[5]教会法变成了世俗之上的超然法,并为世俗法提供了核心价值理念。世俗法主要表现为习惯,世俗法不断被教会理性所改造,促使了世俗法的神圣化。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差别主要体现为理性程度上,“应该部分地用精神秩序概念和世俗概念的差异来解释”。[6]世俗法需要教会法来拯救,需要接受教会法的正义理念,服从理性。教会法和王室法都从神法和自然法(理性和良心)中找到了其外在的法律渊源的权威根据,这表明二者在根本上是同源相生的,二者又具有互补关系。教会法以上帝的正义与仁慈为信仰,正义和仁慈构成了教会法的精神原则,倡导以道德为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目的和使命就是使人向善去恶,维护社会正义。法律被教会视为主要的治国手段,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正义,而世俗国家的法治理念也来自教会革命,源于教会与世俗的斗争。法律至上源自教会法,“教皇如果违反法律,那么就应该废黜他”。[7]即便是当时的王室法学家也认为国王也有义务服从法律,应该处于上帝和法律的治理之下,即“不是国王创造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8]法律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教皇、国王都必须无条件地遵从,这种法律权威来自正义仁慈的上帝理念。现代性的法治理念有两个特征:一是制衡,多元政治并存,它源自教会与世俗的相互制衡传统;二是法律超越于政治之上。“在以后的时代中,这种超验的现实是从人权、民主的价值和其他相关的信念中发现的。在从前的时代中,这种超验的现实则存在于神和自然的正义之中。”[9]

基督教对世俗的改造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对世俗法的改造;二是对国王的改造。世俗法主要表现为习惯,这种习惯在整体上是不系统又不合理的。原先的日耳曼法是一部不平等的法律,但后来的日耳曼法逐渐被基督教所改造,世俗法的日耳曼法也汲取了基督教的平等理念。“日耳曼法在性别、阶级、种族和年龄上的众多偏见,在6世纪的11世纪间逐渐受到基督教有关所有人——女人和男人、奴隶和自由人、穷人和富人、儿童和成年人——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义的影响。”[10]日耳曼法被基督教归化,同时,基督教也日耳曼化。基督教对于日耳曼法的改造主要体现为道德价值理念上,圣经律法被日耳曼法所引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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