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把所有人都视为其子民,并要求人们平等地相互关爱,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自主是上帝法的基本原则,也被视为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精神被用作这些革命的理论依据和最终追求目的。教会法以神法为理据,而神法的核心精神是人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从《圣经》中,教会引申出了《摩西十戒》以及其他许多被表述为神圣诫命的道德原则的权威。除上述之外,《圣经》又传递了一种对上帝统治宇宙秩序的信仰,在这里,上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者。”[2]良心、诚实、正义等是神法的理念原则,不杀人、不贪恋他人财产、不说谎、信守诺言,这些都是神法的基本律令,是上帝为人所立的基本规范,体现为摩西十戒和旧约基本教义。这些原则和规范也是做人的基本底线,可以被视作是西方法律精神的原始基因。
中世纪的教会法自认为是神法的现实化,而神法就是上帝之法。上帝是正义和仁慈的化身,是人的行为规范的立法者和行为是非善恶的最终裁判官。上帝为人立法,并非只是为人们制定了规范,而是告知人们这种律法就是真理,是一种至上精神。因而,上帝律法是集合了规则、道德和真理三位一体的至上法律。上帝还要通过审判来落实这种法律,而不只是仅仅把律法作为一种没有强制性的口号。因此,上帝法这一神法,被称作是“精神之剑”,它号召人们去恶行善,做一个有德守法之上帝子民。教会通常被认为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代位行使上帝世俗审判之权。教会有一个完整、系统的审判机构,代表上帝行使着上帝“精神之剑”,同时也间接行使着“世俗之剑”。因而,教会手中的“双剑”,承担着保护现实正义与和平的任务,这就是著名的“教皇格列高利一世首倡的两剑说”。
教会与世俗王权的二元斗争与合作是西方传统法律特征形成的主要社会根源。西方法律传统主要基于教会法与世俗法二元并存的社会结构,而教会法在近代社会中占据着支配地位。伯尔曼把形成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历史事件归结为六次伟大的革命,即俄国革命(1912年)、法国革命(1789)、美国革命(1775年~1783年)、英国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路德教会改革(1517年)、教皇革命(1075年~1122年,又称作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在这六次革命中,两次直接就是教会革命,而其他革命也受到了自然法自由平等理念的影响,而这种自然法就是神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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