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的形成与法律化过程是一个动态的理念现实化过程,正义原则一旦被人们接受,就会面临正义理念现实化问题,即如何使正义理念充分体现在法律体系当中并得到一体遵行。这是正义原则“形而下”的具体实践,是一个动态的法治化过程,也是理念人格向现实人格的转化。罗尔斯把正义原则的形成与现实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正义原则的接受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律执行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当事人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接受了正义原则。”“第二个是立宪大会阶段,第三个是按照宪法所容许的和正义原则所要求和准许的那样来制定法律的立法阶段,最后是应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则为行政人员所运用,也普遍地为公民所遵守,而宪法和法律则由司法人员来解释。”[60]按照罗尔斯的设计,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宪法本质问题,是关于基本自由和权利的总体性问题,是由立宪大会来决定的;而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有关社会和经济自由的分配的具体问题,是由立法阶段所要解决的。因此,自由权利原则是立宪的原则;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是立法的原则。罗尔斯把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分别归纳为:自由、平等、博爱。正义原则的最后阶段是法律执行阶段,是体现正义理念的宪法和法律的应用落实阶段,它要求行政人员和公民一体遵守。因此,正义原则的这四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动态过程,各个阶段之间环环相扣。在这个过程中,从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想或理念,和公平合作的良好秩序的社会理想或理念,到这些理念的制度化法律化,再到法的一体遵守,一直起支撑作用的就是人的两个道德能力和自由平等的人的理念。在立法之前,人的道德能力使人们能够就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达成共识,选定了两个正义原则;立法阶段,人们要运用其道德能力把正义原则体现为具体的法律体系;立法阶段之后,具有公共正义感和普遍善观念的道德能力有助于法的遵守。而且这种体现着正义原则的法制,又会反过来塑造人的道德能力,促进人的道德能力的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们将公民看作具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而立宪政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该保证,所有人才能够全面地发展这些能力,并且当他们决意如此的时候,也都能够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充分地使用这些能力。”[61]
正义理想社会的构建,以自由和平等的人为基本理念,以世代公平合作的良好秩序为总体目标,以拥有善观念与正义感的道德人格为支点,以正义理念共识的达成与法治现实化为路径,这种法治又反过来再塑造和发展着人的道德能力。我们可以把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归结为相互推演的三个面向:自由与平等的人的理念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是理性公民、理想社会与良好法治所必须遵循的两个正义原则;理想社会是以拥有善观念与正义感的道德人格为人格要素、以自由平等的法治体系为保障、以世代公平合作为目标的和谐社会。其整个正义大厦的支点是公民,罗尔斯的公民有两个重要定位:一是自由且平等的人;二是拥有一般善观念与正义感的道德人格。公民既是正义大厦的建造者,又是建造正义大厦的最终目的,现代法治既要受到道德人格的支持,又塑造着公民的道德人格。(www.xing528.com)
总之,只有拥有善观念与正义感的公民,才会选定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并将其法治化,也只有这种正义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公民作为自由且平等的人得到尊重,也只有在这样的公民与制度之下才会形成能够世代公平合作的和谐社会。因而公民既是正义理念的拥有者、正义大厦的塑造者,又是正义社会的享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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