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最低限度道德能力的人们,在“无知之幕”前提下形成正义共识,事后人们就把这种正义共识用来指导社会合作主要条款的制定,并以此来决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作用就是阐明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决定政治和社会制度,而且也调节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分配,分派维持这种社会合作所必需的负担。正义原则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现代民主社会法治化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我们将民主社会视为一种自由和平等公民之间的社会合作的公平体系”,[54]一个民主社会不仅在口头上公开承认自由平等理念,而且还必然要用这一公民理念规划整个社会制度。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这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55]第一正义原则包含着完整的基本自由权利清单:“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56]这一自由权利清单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另一类是良心自由和结社自由。而这两类自由正好与自由和平等的人的两种道德能力相对应。第一个原则与传统的自由相近,强调权利本位理念。(www.xing528.com)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平等原则,它又包含相互关联的两个原则:一是机会平等原则;二是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57]第二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子原则所表述的对所有人开放,与传统的对“人才”开放观念相比并无本质差异。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特色就是提出了差别原则,尽管其本人一再声明差别原则不是宪法本质性的问题。这一差别原则表面上显得不轻不重,然而却刚好点到了现代化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即繁荣之下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着基本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根基,影响着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进行持续合作的稳定性,影响着所有人的正常道德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因此,贫富差距的原因和解决也当然是社会政治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正义理论就是要寻求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和解。而差别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政府所应担负的职责,但又必须通过法治的手段这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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