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认为,法治的第一要义,是官方要切实遵从法律。法律的遵行,首先要求官员要切实做到,否则法律就从根本上被颠覆了,因为法律的执行主要依靠官员。“我们现在终于抵达了构成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全部要素之中最复杂的一项:官方行动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可能以多种方式遭到破坏或损害:错误解释,法律的不易理解,缺乏对于维持一套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说最必要之因素的正确认识,腐败,偏见,漠不关心,愚蠢,以及对于个人权力的渴望。”[36]法治的第二道德性要求宣布的法律与实际执行的法律是一致的。宣布的法律在现实中必须能够得到切实遵行,如果法律没有得到实际执行,那么就会损害法律的道德神圣性。“防止宣布的法律与实际执行的法律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法院的任务。这种职能分配具有如下优点:它将责任交给实践者,将这种职责的履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且将法律的诚实品性以生动的方式凸现出来。不过,任何仅仅依靠法院作为防止不法司法的唯一屏障的制度都有着严重的缺陷。”[37]法律的诚实道德品性需要法院与公众等的诚实遵从来得以现实体现。法院的职责就是防止法律与执行之间的偏差,保障法律得到全面遵从,但是仅仅依靠法院来保证法律的切实遵从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这就需要公众的法律监督参与。法官要对法律表现出忠诚,就是法律本身的诚实品性的基本显现。“对已颁布的法律的忠诚往往被认为是法官所扮演的一种被动的、纯粹接受性的角色所必然要求的。”[38]我们常常说,法院司法裁判是法治的最后一个屏障,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官要有对于法律的无私忠诚,只有这种忠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律的道德神圣性。由此,法官是法律道德形象的现实代言人,法官如果欠缺了法律忠诚素质,那么法律就可能成为一个现实中的伪君子。法律作为“经”是好经,但歪嘴和尚有时却把“经”给念歪了。法律宣布的是好的,但由于法官的法律忠诚欠缺而导致法律在现实中成了一种“坏经”,那么法律岂不也成了一个“伪君子”?所谓伪君子就是表面上是道德的,但实际做的却是不道德的事。美国理论界一直盛行一种“活法”概念,认为纸上规定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只有现实中得到人民、官员和法官承认和遵从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因而,法律不仅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而且更是一个动态的法律行动,是人们不断努力去完成的正义事业,其核心任务就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法则。“我所写下的这些文字中唯一称得上是一个法律定义的表述便是: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法则之治的事业。与多数现代法律理论不同,这种观点将法律视为一项活动,并且把一套法律体系看成是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39]富勒虽然被公认为是当代新自然法学者,但也有人认为他的自然法理论中含有诸多实证法学特征,他在承认法律道德性的同时,也承认法律的实证性,并把这种法律实效性与法律的道德性联系在了一起,不仅主张法律的之道德性,而且还主张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这就是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一大改进,法律的成就问题与人的思想是相关的。“法律所能取得的成就永远也不能超越引领它前行的人类见识。”[40]法律也是在发展着的动态思想产物,是人类的一种精神运动的“浮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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