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共识是否存在,达成共识是否有可能,如何达成共识,以及共识是好的还是坏的,如何确定其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首先,愿望的道德共识不易达成。“当我们沿着从明显的义务到最高的愿望的阶梯向上攀登时,人与人之间在能力和理解方面的差异变得越来越重要。”[31]由于各自的最高愿望要求不一样,而且好的愿望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在理解上难免也会产生诸多分歧,因而愿望的道德标准要达成共识是有一定难度的。其次,义务的道德认识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因为最低限度的义务道德是明显的,是一般理性人都能认识和理解的。最低道德的本质是义务,因而又可以被称作义务的道德,它源于互惠原则,与交换关系有着天然联系。在哲学层面上,这种互惠原则就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和对方都既是目的又同时是手段,而不仅仅是目的或手段。如果一个人只作为他人的目的而无偿牺牲自我价值,或者直接作为他人的工具,那么显然这个主体就会丧失其独立自主的人格,这个自我牺牲的主体要么是奴隶,要么是伟人或上帝。义务的道德要求每个主体都承担起平等对待他人的义务,严格遵从互不伤害、互履承诺等道德义务,这都是互惠原则的体现,也是义务道德的显现。
人能够得以生存下来并在与其他动物的竞争中成为胜利者,就是因为人有相互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而且,“如果在将来,人能够有意识克服自己的自我毁灭能力而存活下来,这也必定是因为他能够与自己的同类进行交流并且达成相互理解”。[32]人的相互交流与理解能力的限度就是他能够生存的世界的限度。“如果有人要求我指出可以被称为实质性自然法的那种东西——大写的自然法——的无可争议的核心原则,我会说它存在于这样一项命令当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33]自然法存在于人的交流与理解力之中,它只有通过人的共识才能显现自由,人的理解能力与共识程度直接反映着自然法的内容,尽管这种反映可能是不完全的,甚至是错误的。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道德共识是自然法唯一显示自己的路径。换言之,自然法离开道德共识就无法显现自己。法律正是通过这种道德共识来体现自然法的,法律是人们相互理解的产物,是道德共识的精神结晶,而道德共识的基石却是自然法。道德共识是建立在相互商讨基础上的,不是强者对于弱者的单方命令,这与法律命令说是根本对立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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