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富勒看来,道德有高低之分,而法律与最低限度的道德存在着直接的关联,与高尚的道德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我们通常会过多关注高尚道德或高层次道德的境界问题,把高尚道德等同于道德本身,而忽视了那种低层面道德问题。这样一来,我们时常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直接关联,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甚至错误地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水火不容的,把二者人为地对立起来。富勒认为,应该把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低层面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高尚的道德,而与法律发生直接关系的是义务的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义务的道德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28]义务的道德是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当然不是充分条件,这种义务的道德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它体现为人们应当或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则。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所要求的较高级别的道德境界。法律只与最低的道德有关,它的主要使命就是避免做一些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表现为一套规则的复杂组合,旨在将人们从盲目的随机行为中拯救出来,使他们安全地踏上从事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29]最低道德是实现愿望道德的基础,没有义务道德规则的保障,愿望道德也不可能实现。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去实现各自的最高道德理想或过于高尚的道德生活,但可以促使人们免于非理性的生活而为理性生活提供前提条件。愿望的道德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它在形式上通过鼓励的语气而非强制命令的语气来表述。“愿望的道德并非用命令的语气来说话,而是表达为赞扬、善意的忠告和鼓励。”[30]愿望的道德只能运用劝说的手段来促使人去做善事,不能用强制手段。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到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人人都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它往往需要法律来强制人们承担起这些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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