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自然法总则是最为一般的法则,是自然法分则的总原则,这个总法则就是:向善避恶。但是,向善避恶法则并不是自然法的全部,而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而自然法是由诸多行为法则组成的。自然法是命令人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行为法则,这些行为法则共同组成自然法整体。自然法是无需证明的公理,但它是只有通过人的道德禀赋才能得以领会的。自然法是一种没有文字的法律,是通过人的道德禀赋来领会的法律,是写在人的内心中的法律,因此,自然法只有借助于人的道德体验和道德能力才能得以外在化。“正因为自然法不是成文法,所以人类关于自然法的知识是随着人类道德意识的发展逐步增加的。”[10]人的道德认识过程就是自然法的自我提示、自我展示的过程,道德知识是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与把握。因此,没有道德知识,自然法就不能够成为现实的东西。人的认识能力就是自然法客观化的唯一中介,自然法向现实法律的过渡必须要经过人的认识,人对于自然法的认识程度也就决定了现实中的法律文明程度。凡是自然法理论都强调人的认识能力问题。“自然法只有在被知晓并在实践理性中得到表达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认识论要素在自然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11]自然法是一种最为原始的普遍法则,是人定法的源头活水,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源”或“元法”。自然法实质上就是最为基本的道德法则,而这种道德法则是人类的道德本能所能领会的。“自然法——自然被人知晓的法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人类最遥远、最普遍之遗产所体现的法律——只涉及人类通过本能已经意识到之伦理规范领域。自然法只涉及道德生活最基本的原则。从最普遍的原则到越来越特殊的原则,自然法逐渐被人认识。”[12]自然法的现实化过程,就是自然法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具体化过程,或者说自然法的现实化过程,就是人的道德能力发展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真理自我展示的过程与人的自我解蔽的过程之统一。
自然法本身应该是不变的永恒法则,但自然法却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变化而得到不同的外在展示,不同时期的人们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存在着根本不同。人们早期从自然法中解读出来的是义务,而近代人们从自然法中解读出来的是权利。“就自然法而言,古代和中世纪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了人的义务而非人的权利上。18世纪一个值得称道的成就——确实是一个伟大的成就——是全力强调人的权利,并将其视为自然法的要求。”[13]人们在不同时期对于自然法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这是人的自我认识的进化,即从义务论到权利论的自然法理解。自然法理论由古代的整体本位到近代个体本位,再到当今有人主张的社会本位,这些都说明自然法是随着人们的道德能力提升而不断展示自己的内容的。“注意力甚至从人的义务转向了只关注人的权利。正确而又全面的做法应该是既关注自然法所要求的义务也关注自然法所要求的权利。”[14]真正的自然法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而不论是义务论自然法还是权利论自然法,都是片面的,这种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自然法也正是当代所认识到的自然法,因而,自然法理论也随着人对于自然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先后呈现出三种形态,即义务论自然法、权利论自然法和权义合一论自然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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