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到近代,法律一直都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与道德、宗教、教育等都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并与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控制体系。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在不同时间有着强弱之分,而且法律的控制作用又需要其他控制手段的配合。人总是处于群体中的,群体是依靠某种权力控制的社会组织。“当西罗马帝国崩溃时,教会在大约6个世纪内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在中世纪后期,教会法庭和教会法律,同国家的法院同等地分掌对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管辖权。”[32]在古希腊时人们崇尚圣贤者的统治,主要依据理想法则来控制城邦生活,而到中世纪,教会和世俗法成了主要社会控制手段。到了近代,法律才逐渐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当代的社会控制手段却主要转换为政治强力。“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33]社会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是到现代才真正形成的,但作为法律社会功用的理论阐释却早已有之,因而不能把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功能研究等同起来。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的法律社会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古代是基于城邦的法律控制功能,而中世纪是基于教会的法律社会控制能力,近代是基于个人权力保护的社会控制功能,而现当代社会是基于社会秩序的法律控制功能。
但是,对于社会控制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自古以来就存在着诸多争议。“自从希腊主张社会控制的哲学家们最先提出后,一直为人们所争论。”[34]社会控制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社会控制的伦理效用如何?这是法社会学应该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律是组织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通过规制与约束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合理的系统控制,来达到调整控制整个社会秩序的目的。“我们必须问: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社会控制,利用一种权威性技术将一些带有权威性的根据或指示应用到决定上,使司法和行政程序能在一种有秩序和合系统的方式下进行运转,这种社会控制,其本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站得住脚,并能担当起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任务。”[35]法律与政治权力对于社会的控制在何种程度上是正当的,正如密尔的社会对个人自由干预的理由和程度,哈耶克关于政府强制的合法理由与界限,这是社会控制理论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也许体现着庞德实用主义法哲学的思想要义,判断一个政治与法治体系好坏的重要标尺是这一体系的整体效用,如果整体结果效用能够促进社会文明发展,那么这种政治与法治体系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关键是如何考评社会控制的社会效用呢?这也是实用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区别所在,实用主义法哲学追求的是法律的社会效果,并以此来判断法律制度的优劣,而实证主义法学只是强调法律的形式构成分析与应用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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