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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根基及历史变迁: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法律的根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希腊时期,正义被当作法的根基,到中世纪中期才有了权利的概念,而直到启蒙时期自然权利才被确定为法律的本源。社会职责是法律的基础。[27]在庞德看来,狄骥并不把权利或利益当作法律的基础,而是把社会连带关系视为法律的唯一基础。[29]总之,庞德认为,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准则,法律的价值准则是一个历史变量,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律的根基及历史变迁: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人类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法律的根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古代法学通常把抽象的正义作为法,近代自然法学把个人权利视为法的基础,现代法学把权力视为法的基本要素,当代社会法学把社会关系视为法的根基。希腊时期,正义被当作法的根基,到中世纪中期才有了权利的概念,而直到启蒙时期自然权利才被确定为法律的本源。“我们可以感到一个主张应当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障,于是称它为一个自然权利。它可能为共同集体的一般道德感所承认并为道德舆论所支持,这时我们称它为一个道德权利。它可以为法律所支持而不论有无任何其他东西支持它,这时我们称它为一个法律权利。希腊人并没有明显的权利观念,他们讲到正义和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26]希腊时期没有权利概念,罗马时期才出现了权利表述,但却没有权利的分类。在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了权利概念。到了近代,权利被转换为自然权利,又从自然权利推论出法律权利,“但最后,人类的自然权利变成像君主的神授权利一样暴虐”。格劳修斯把权利看作是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一种品质,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人格品质,因为一旦人具有了这种品质,他就不能被任意地伤害而不承担法律责任。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自由,权利在纯伦理意义上就是正义。

社会职责是法律的基础。“狄骥说:‘个人没有权利,集体也没有权利’。这就是说,他认为在法律所规定的促使行为或不行为的各种能力背后,不存在人类的任何品质、道德主张或被承认的利益。法律单纯地实施它所确定的各种社会职能。”[27]在庞德看来,狄骥并不把权利或利益当作法律的基础,而是把社会连带关系视为法律的唯一基础。社会控制论认为,社会控制的前提是承认人的基本权利,社会控制不仅要控制个人的任意性,更要控制那些侵害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权力。“可是法律并不是为了保障他的权利而施加威胁。他的权利是从威胁的效果里推论出来的。就像霍姆斯法官所说的,法律概念备受嘲笑,一切伦理成分都被清除了。”[28]这就是基于威胁式法律,而权利也就成了基于这种威胁式法律而产生的,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威胁,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基于其他原因,这就否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属性。“当人们被赋予极力时,他们就会倾向专横。”[29](www.xing528.com)

总之,庞德认为,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准则,法律的价值准则是一个历史变量,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法律科学的不同时期,因为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30]价值问题是法律的一个基本问题,而这种法律价值取向的论证就是法学家所承担的神圣使命。“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1]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控制的基础、目的和手段都是不同的,因为社会控制是为当时的社会理想服务的,而社会理想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着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也要跟得上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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