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基础上有两种典型的学说——个人权利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个人权利学说认为,个人天生就拥有自己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所有人承认和尊重自己的自由权利,而确认和维护这种个人权利的普遍法则就是法律,因而法的基础是个人主权权利,这样就从个人权利中推论出了客观法。客观法就是现实中的法,客观法产生于个人自由权利,因此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就成了客观法的基本使命。但是狄骥认为,这种个人权利学说并不正确,因为个人并非是生而自由的,而是作为社会集体的一员才拥有自由的,个人权利说把人当作独立的个人,而人却只能在社会中才可作为真正的人存在。“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由此人应承担为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13]社会法学强调人的义务本性,人人都负有维护社会发展的神圣义务,这种义务是社会赋予个人的。法的社会本位代替法的个人本位,这是历史发展理念的一种转变,也可谓是思想上的一场革命,但这种革命还很不成熟,“这种表达将只指代将权利立足于社会性及人的社会义务基础之上的学说”。“社会法学说目前正处于发展之中,在学术思潮方面,在法律学以至于人为法方面,‘法’的社会主义观念都趋向于取代个人主义观念。”[14]人有共同的需要,有共同的文化基础,但每个人的需要又具有特殊性,个人之间在需要上存在着差异性,这种需要差异性决定着人是社会性的人,而不是独立生存的纯粹个体。
个人之间需要相互交往和共同生存,这就是人的社会连带性,法的真正基础正是这种社会连带性。法律规则来自于这种人的社会关联性,而非来自个人的自由权利,因为个人权利也是来自于人的社会关联性。个人权利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人作为社会集体中的一员而拥有的基于社会性义务的权利,如果脱离开人的社会连带性,个人就谈不上自由权利。个人权利是从人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推导出来的,是从客观法中推导出来的,而不是从自然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客观法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的基础上,由此直接且合乎逻辑地推理出主观权利,事实上,客观法要求每个人遵从社会相互关联性。由此必然可以推导出,个人有权采取一切行为来遵从社会相互关联性;他也有权采取一切行为阻止其他任何人妨碍他完成这一社会责任。”[15](www.xing528.com)
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在传统自然法学看来,“法”的真正基础是个人的自由权利,而社会法学则把人的社会性视为法的真正基础。社会关联性是一种客观法则。“人在社会中并发只能在社会中生活;社会的存在离不开将其组成个体联系起来的相互关联性。因此,现实规律决定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该规则可以如此表述: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全部客观法都被概括在这一表述中。合理的人为法则应是该原则的表述、发展与实施。”[16]人的社会相互关联性是一种规律性的客观法则,人只能承认和遵从它,而人定的法就是对这种客观法则进行的某种程度的表述。社会法学并非是只强调法的社会性,它同时也强调法的个人性。“同相互关联性一样,这种行为规则兼具个人性与社会性,法律规则从其基础上来说具有社会性,在这种意义上只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活,它才得以存在。法律规则又具有个人性,因为它存在于个人意识中。”[17]要理解法的真谛,就必须以社会学作为切入点,法的本质、个人权利、国家的属性等理念都是从社会关联性这一根基中生长出来的。法的根基是人的社会性,它的使命就是承认和维护人的相互连带依存关系,凡是破坏这种社会依存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遵从和维护相互依存关系也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人的权利义务、法的使命等根源于人的社会连带关系。“‘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性或相互依存。所有社会成员依照法的规则不得作出任何与社会连带性相对立的行为,必须尽其所能保证社会连带性的实现;如果存在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必定源于这种行动规则;任何人都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协同实现社会连带性,并且不作出任何妨碍他人参与协作的行为。”[18]总之,只有在社会连带法则的基础上,个人、国家和法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社会关联性,即社会连带关系,就是一种客观法,国家立法也只是对于这种客观法的表述,法律的内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连带性法律关系,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这种客观法中才得以生成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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