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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思想批判自然法学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社会,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应该是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显得更为重要。而狄骥的社会法学刚好与近代自然法学的路线相左,它是直接从文明社会整体来研究法律现象的,而不是从先验假定开始的。狄骥的社会法学与近代自然法学在形式逻辑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把法分为客观法与主观法,都认为存在一个公理式的客观法,都把人定法定位为对客观法的一种承认与接受。

在当代社会,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应该是社会本位,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我们整个的传统政治制度是依靠个人主动精神来保障法律救济和实施法律规则。的确,在这个问题上,普通法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已趋消灭。我们已不再完全依靠个别告发人来使犯罪人受到制裁。我们已不再依靠私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来使公用事业公司尽其应尽的义务或使我们不受掺假食品之害。”[5]当代的侵权出现了社会化程度极高的现象,个人作为受害人起诉来抵制如此实力雄厚的侵权者,显然不能达到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这就需要社会控制手段的强化。不仅在刑事上使用公诉来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在民事上也要运用国家的公诉来对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并运用公权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狄骥社会法学理论的逻辑思路是从社会整体来推导出个人义务,其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本位与义务论。“社会法学说是指立足点从社会到个人、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从社会规则到个人权利的所有学说。它确认存在一条规则约束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主观权利产生于其社会义务。它肯定人是社会中的人,由此人应服从于社会规则,社会规则要求个人对其他人负有义务,个人的权利只是其义务的产物,只是其必须自由和充分地履行社会义务的权力。”[6]自然法学的哲学思维路线,是从个人自然权利到文明社会的建立,国家和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国家是个人权利的手段,个人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因而自然法理论的核心理念是个人本位,个人权利成了法律制定与政府成立的唯一合法依据,个人权利也就成了判断法律与政府优劣的唯一标准,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个人权利至上。而狄骥的社会法学刚好与近代自然法学的路线相左,它是直接从文明社会整体来研究法律现象的,而不是从先验假定开始的。

狄骥的社会法学与近代自然法学在形式逻辑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把法分为客观法与主观法,都认为存在一个公理式的客观法,都把人定法定位为对客观法的一种承认与接受。但是,二者的客观法的内容却截然相反,自然法的客观法是以个人自然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法则,而社会法学的客观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法则。“同一个词‘法’指代两个绝不相同但又可能互相渗透,紧密联系的概念:客观法和主观权利。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即指施加于社会中个人的一种行为规则。在某—确定时期,社会认为对这种规则的遵守能保证公正及大众利益。”[7]客观法则是个人处于社会中所必须遵从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并非仅仅出于对个人权利的考虑,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公正而存在着的。如果没有这些法律规则,社会公平与公共利益就得不到维护,社会秩序就会处于混乱状态,而且违背该规则的行为也会引起社会的公愤,这种公愤就是人们对于这种客观法的一种主观价值取向,这种主观态度就是相对于客观法的主权权利法。人们在追求自己的主观权利时必须承担起遵从客观法的义务,“个人有权获得社会对其所追求的结果的认可,条件是其追求目标和行为动机符合客观法”。[8](https://www.xing528.com)

狄骥的社会法学是西方为数不多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或特征的法学理论,不仅强调法的社会性根基,而且还特别突出国家保障实质平等权利的义务。“我们所说的‘社会法’学说其实应被更准确地称为‘社会主义’学说,同我们之前提到的个人主义学说相对应。”[9]“‘法’的社会主义观念都趋向于取代个人主义观念。”[10]当然,这种社会主义概念还是建立于个人自由法权基础上的,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其实质仍然属于资本主义法学。社会法学意图用法的社会性基础来代替个人性基础,用社会法学来代替个人主义法学,但并非是用法的社会性来代替法的个人性,而是追求一种法的个人性与社会性的合理平衡。社会法学的法是一种运动着的法,是多样的和可变的法,是随着社会关联性结构的变化而不断演变着的法,而非是一种静态法。而自然法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法,作为社会关联性的社会法则只能逐步接近理想法,而并不直接等同于理想法。“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立足于社会相互关联性上的法律规则与自然法的通常概念迥然不同,后者被理解为理想意义的、完美的法。”[11]社会法则是现实存在着的法,主观权利法则可以直接从这一客观法中推导出来,而不必要假定一个社会契约来证明。“为了证明存在一个‘共同的我’,一个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卢梭与所有持相同见解的人求助于社会契约的假设。但这是一个空洞的假设。用契约来解释社会是一个循环论证,因为只有当人开始生活在社会中时才能在头脑中产生契约的概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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